稅務問答》聯合執業 方可列報薪資

看板tax (稅板)作者 (≧▽≦b)時間21年前 (2004/10/20 10:22),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稅務問答》聯合執業 方可列報薪資 ■ 稅務問答 台中市李小姐詢問:執行業務者可否於執業事務所列報薪資? 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答覆: 列報執行業務者的薪資須符合「聯合」執行業務,且須在聯合執行業務的「契約」內訂定 暨其薪資不得超過通常水準方可列報;單獨執行業務的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薪資費用,以 免事後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該所指出,轄內有某君納稅人,為診所負責人,雖有申報該 年度診所執業所得,惟經查得,該診所列有負責人某君的薪資所得60萬元,依規定予以剔 除。某君不服,主張其為診所負責人,應可申報薪資費用,懇請准予追認云云。申請復查 結果未獲變更。該所呼籲執行業務者列報薪資費用應符合相關規定。 (查詢相關內容請洽:04-23271591轉201陳宜←) 【2004/10/20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2.104.232
文章代碼(AID): #11TSlaVy (tax)
文章代碼(AID): #11TSlaVy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