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協議分割繼承 較拋棄繼承節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b)時間21年前 (2004/10/21 10:05),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稅務問答》協議分割繼承 較拋棄繼承節稅 一、埔里童先生問:拋棄繼承與協議分割繼承,兩種方式那種較節稅? 二、埔里陳先生問:日前將房屋一樓供好朋友開自助餐使用,未收任何租金,為什麼還 要設算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答覆: 一、繼承人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後即失去繼承資格,依遺贈稅法規定可扣除額就不能扣除 ,例如被繼承人之配偶拋棄繼承,自遺產中扣除新台幣400萬元就不能扣除,致拋棄繼承 則不合節稅原則。而繼承人採協議分割繼承,例如遺產中有不動產(土地)價值數千萬元 ,活期存款數十萬,經協議分割配偶與次子繼承活期存款,長子繼承所有不動產。可扣除 各項扣除額並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 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致協議分割繼承較拋棄繼承節稅。 二、稅法規定,將房屋借與他人使用,如確實為無償提供,需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 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且經法院公證,同時不能作營業或執行 業務使用。該納稅義務人房屋供朋友經營自助餐,係營業行為,依規定按當地租金標準設 算租賃所得並無不當。 【2004/10/21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2.106.109
文章代碼(AID): #11TnbTNx (tax)
文章代碼(AID): #11TnbTNx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