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反傾銷稅 課滿五年停徵

看板tax (稅板)作者 (≧▽≦b)時間21年前 (2004/10/22 07:39),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平衡稅反傾銷稅 課滿五年停徵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修正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明訂平衡稅或反傾銷稅課徵之日起滿五年, 應停止課徵,但經調查認定補貼或傾銷及損害將因停止課徵而繼續或再發生者,可以重新 起算再課徵五年。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自73年7月3日訂定並發布實施以來,已經超過20年。期間 曾在83年間做過部分修正,90年為配合我國加入WTO,參照1994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6條 執行協定及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再做過一次修正至今。 財政部表示,由於國際貿易情況已經不同,平衡稅與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也有重行修訂 的必要,此次修正幅度極大,牽動的條文多達37個條文。財政部表示,其目的在使平衡稅 與反傾銷稅課徵機制,能對國內產業帶來更完整的保障,防止國外貨品低價傾銷,危害我 國產業發展。 這次修正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的主要的修正重點包括: 一、依反傾銷協定規定,訂定反傾銷案件在進行調查前,財政部應先通知輸出國政府或其 代表。 二、明訂臨時課徵的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不得在進行調查後的60日內為之,其課徵期間最 長為四個月; 臨時課徵的反傾銷稅如經占涉案貿易額相當比例的國外出口商請求者,其課 徵期間最長為六個月。 三、傾銷差額的計算參採歐聯反傾銷法規定,增訂較常見的影響價格因素如「規費」、「 交易折扣」等以符合公平、明確原則。同時若價格比較涉及貨幣兌匯時,若在遠期市場銷 售外國貨幣係與涉案出口銷售直接有關者,應以遠期匯率為準。 四、新增:經濟部為進行第44條及第45條有關停止或變更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損害中華民 國產業是否可能繼續或再發生的調查審議時,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包括: 進口量是否將繼 續或再度增加; 進口是否將繼續或再度影響國內同類貨物市場價格;進口是否可能繼續或 再度損害國內企業。 【2004/10/22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2.104.47
文章代碼(AID): #11U4Yb1W (tax)
文章代碼(AID): #11U4Yb1W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