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損失勘驗 30日內提出

看板tax (稅板)作者 (≧▽≦b)時間21年前 (2004/10/26 07:5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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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損失勘驗 30日內提出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民眾如因納坦颱風而造成災情,必須把握災害損失申請勘驗期限,並保留損失單據,明年 就可以申報減免所得稅等相關稅捐。 所得稅部分,受災戶須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 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列報災害損 失。若災區內工廠或分支機構與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稅捐機 關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財政部指出,綜所稅災害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營所稅災害總金額在150萬元以下, 稽徵機關可直接書面審核,不必實地勘驗。 營業稅部分,小規模營業人受災無法營業者,可樣管轄國稅局申請扣除未營業天數後查定 營業稅。 民眾的汽、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才能使用,或完全不能再使用時,須先向 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並自災害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的證明文 件,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 【2004/10/26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2.105.150
文章代碼(AID): #11VPCQ8D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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