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政府補助 買固定資產 營利事業可分年繳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b)時間21年前 (2004/11/01 19:4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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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政府補助 買固定資產 營利事業可分年繳稅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專案補助款,可以免在取得年度 即例入所得課稅,自即日起,這項補助款可按所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的耐用年限,分年攤 列所得繳稅。 財政部這項規定,將可使領取政府專案補助款購建折舊性資產的企業,免於因為集中在領 取年度一次課稅,致使補助款扣繳25%所得稅後,產生購置折舊性資產金額不足的情形。 財政部並已發布該部86年7月12日台財稅第861906345號函中有關「合作社 (場)接受政府 補助購建固定資產之經費,應列入該社 (場)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 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的規定,及80年12月22日台財稅第800737648號函,自本令發 布日起停止適用。但在財政部重新發布新的函令之前,已確定案件亦不再變更。 財政部最近檢討有關企業接受政府補助款的課稅規定,並作成以下解釋:一、企業接受政 府補助獎勵的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二、企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的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得按所購建 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的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 課稅。同時所購建的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應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提列折舊,以費 用列支。 財政部說,所得稅法對企業取自政府的補助款並無免稅規定,企業取得政府各項補助款均 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 財政部在86年發布一項針對合作社取自政府專案補助款的課稅命令,規定這類補助款,企 業應在取得年度即報繳所得稅。但因若屬主管機關補助購建固定資產的經費,補助款全部 列入取得年度收入課徵25%所得稅結果,將使當年購置資產的補助金額減少,對企業調度 資金帶來影響。 內政部因此向財政部建議,政府購建折舊性資產的補助款,認列收入的時點應參照財務會 計準則公報第29號「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辦理。依據該開公報,與折舊性資產 有關的政府補助款,應列為遞延收入,按折舊性資產的耐用年數分期認列收入。 財政部研究認為,財會準則公報符合所得稅法精神,且可縮短財務會計準則與稅務法令的 差距,因此同意參照公報規定,重行核釋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專案補助 款的認列方式,並自即日起施行。 【2004/11/01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2.11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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