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補給站》投資交換公債 先了解稅負

看板tax (稅板)作者 (≧▽≦b)時間21年前 (2004/11/01 19:4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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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補給站》投資交換公債 先了解稅負 文/記者陳美珍 研議多年的交換公債發行計畫,終於獲得立法院同意,財政部已經預定最快年底將發行首 批交換公債測試市場的接受度。發行額度初步暫訂雖只有100億元,因交換公債具有保本 與投資的雙重好處,勢必成為投資大眾注目的投資工具。 配合交換公債這項新種投資工具,財政部除了已與中央銀行議妥各項發行細節之外,財政 部賦稅署也已完成相關的課稅規定。民眾在投資交換公債之前,除了要考量利率與證券市 場未來的走向,交換公債應負擔的稅負,亦是決定投資報酬率的重要指標之一,不能忽略 。 賦稅署完成的相關課稅辦法中,交換公債未來涉及的稅負,總共涵蓋證交稅、營利事業所 得稅與綜合所得稅。其中個人如以持有的公債,交換政府指定的公營事業股票時,可以享 有免課徵證交稅的優惠,出售交換股票的交易所得,亦免課所得稅,持有公債的票面利率 若非零利率者,持有期間衍生的公債利息,總額不超過27萬元者,也可以享有免稅。 交換公債因尚未問市,相關的課稅規定,投資人較不熟悉。有心參與交換公債的投資人, 在跨出投資交換公債的第一步之前,勢必要先掌握全盤課稅資訊,才能坐享高投資報酬的 碩果。包括: 一、證券交易稅部分: 1.交換公債持有人交換公股: 屬於公債持有人出售公債及政府出售公股的行為。 2.政府換出所持有的公股: 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公債持有人 換出所持有的公債,依同條規定,免徵證券交易稅。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1.企業持有交換公債期間的利息所得: 應按權責基礎併入計算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法 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企業將持有的公債交換公股:係屬同類資產的交換,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規定,如 無另收現金者,應按換出公債的帳面價值,作為換入公股的成本入帳,並無認列損益問題 。 3.企業行使賣回權或國庫執行贖回權:賣回或贖回價格超過發行面額的金額,屬國庫支付 的利息補償,應併入取得年度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三、綜合所得稅部分: 1.個人持有交換公債期間取得的利息: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申報課稅。並適用27萬元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免稅額優惠。 2.個人將持有的公債交換公股: 出售公債的成交價額為換入公股的時價者,持有人應依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及同條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目前享有免稅,相對損 失亦不可申報自所得中扣除。 3.個人行使賣回權或國庫執行贖回權時,賣回或贖回價格超過發行面額的金額,係屬國庫 支付的利息補償,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第1款規定,應併計取得年度個人綜合所 得總額,依法申報納稅。 四、所得稅扣繳規定: 交換公債的付息機構給付利息時,應依法扣繳利息所得稅款,並以付息時公債持有人為納 稅人,向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 【2004/11/01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2.11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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