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返還溢繳稅款時效

看板tax (稅板)作者 (≧▽≦b)時間21年前 (2004/11/03 08:08),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行政機關返還溢繳稅款時效 文/許祺昌、孫千蕙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嘗於92年3月底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土地被徵收或地政單位重測面 積登記錯誤,致稅捐處仍予課徵地價稅,不受須五年內申請退稅的限制,最長可比照民法 消滅時效規定,請求退還15年的誤課稅額。」惟,財政部近來似有發布行政命令否定上開 見解,而實有再討論必要! 自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文義觀之,本條係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 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申請退還;…」則規範的對象為人民,規範的客 體是「申請退還」人民本身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之稅款。基於租稅法律主義 ,本條規範範圍應僅及於肇因於人民之錯誤,而不及於「肇因於行政機關之錯誤」。 復徵諸本條之立法理由謂:「…至納稅義務人如有因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原因 而溢繳之稅款,亦應准予申請退回…」可見本條規範對象亦僅針對、限於人民本身錯誤所 致稅捐溢繳者,昭昭自明。 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所以限制人民之請求權時效,係因為該錯誤係可歸責於人民,為能及 早確定人民與國家間之法律關係,並謀生活之安定起見所作的限制。然行政機關適用法令 錯誤或計算錯誤,甚至是對課稅基礎事實認定錯誤,致人民擔負其於稅捐法規上不存在之 義務者,行政機關之決定本身即有違法或不當之瑕疵,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項以及 訴願法第80條第1項規範意旨,當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原處分機關本得衡酌一切 情狀,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原核定之行政處分後,將人民溢繳稅款予以退還,方無違依法行 政、租稅公平之要求,並不受五年時效之拘束。 行政機關自行糾正其先前誤認課稅基礎事實,為法治國家之要求;與人民向行政機關請求 更正人民本身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的「公法上之請求權」並不相同,因此並不適用行 政程序法第131條以及稅捐稽徵法第28條五年期間的限制。 因此,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認為,因可歸責於行政機關之錯誤,致國家獲有租稅之不當得利 者,與納稅義務人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的情形不同,人民即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8條所 定五年內申請退稅之限制,而仍得請求退還誤課稅額。既維護國家租稅公平正義,並充分 保障人民財產權。 (作者許祺昌會計師任職於致遠會計師事務所;孫千蕙律師任職於安永法律事務所。本專 欄每周三刊登) 【2004/11/03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2.105.214
文章代碼(AID): #11Y26Rao (tax)
文章代碼(AID): #11Y26Rao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