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三行業購置設備減稅取消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歸零)時間21年前 (2004/12/15 14:1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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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業購置設備減稅取消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經兩部已經修正批發業、零售業與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的抵減稅捐辦法 ,鑑於這三大行業整廠整線自動化專案投資申請家數過少,財經二部決將其購置 設備及技術分別享有13%及5%的投資抵減減稅優惠取消。 為鼓勵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投資自動化、防治汙染,以加速產業升級, 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符合一定規定者,即 可享有購置設備與技術的投資金額申請抵稅優惠。 依據規定,如非屬「整線整廠」的專案投資,批發業、零售業與技術服務業購置 自行使用的自動化、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的設備或技術 ,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額達60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的8% 、屬技術部分則按5%的抵減率,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額。 這次修正之後,非屬「整線整廠」的專案投資抵減率與抵減年限仍維持不變,其 餘主要的修正重點則包括: 一、鑑於自91年1月開始,批發業、零售業與技術服務業整廠整線自動化專案投 資計畫雖享有抵稅優惠,但至今只有一家業者提出申請,基於公平原則,新修 正辦法已刪除整線整廠專案投資享有設備可享13%,技術投資可享5%抵減稅捐的 優惠。 二、明訂適用這項減稅辦法的設備或技術應自93年元月1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期 間訂購,並在訂購次日起二年內交貨者,才可適用(如因特殊情形,可申請延長)。 三、增訂購置加油站自動化設備附有土木水電工程施作者,得以土木水電工程完 成日期及購置技術,改以開立發票日期,做為交貨時間認定基準,以符實際。 四、配合企業併購法規定,修正增列公司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合併、分割者,不 屬於違反投資抵減辦法相關規定,免適用補繳已抵繳稅款及加計利息的規定。 五、增訂原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設備或技術在三年內發生失竊情形時需補繳稅款。 財經兩部認為,投抵設備或技術一旦失竊,與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 報廢或經他人依法回收等情況相似,不論設備或技術都已無法提供營業使用,因 此規定,業者在此情況下,應主動向稅捐機關補繳當年度已抵減的所得稅額,並 加計利息。 【2004/12/15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96.7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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