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分割債券交易差額 視為利息所得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歸零)時間21年前 (2004/12/15 14:3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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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債券交易差額 視為利息所得 扣繳稅率10% 全年利息未逾27萬免稅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因應明年年初即將推出的「分割債券」新種金融商品,研議長達二年的分割債 券課稅原則即將出爐,財政部原則決定將本金債券與利息債券均視為零息公債 ,其現值與到期給付額的差額視為利息所得,所得扣繳稅率為10%,全年利息在 27萬元以內者可享免稅。財政部這項決定將可促使債券交易市場從目前的大額 交易逐漸走向小額流通,對債市的發展影響不小。 財政部昨(13)日邀集各稅捐機關研商有關分割債券的課稅辦法。分割債券是 屬新種金融商品,有助於債券自營商拓展業務空間,且在利率呈現較低走勢, 金融機構拒收大額存款時,將可吸引小額投資人參與投資。 依據財政部會商後初步所訂定的分割債券課稅原則,分割債券的利息所得,不 論本金債券及利息債券都要課稅。計算所得的方式,是以債券分割時按附息債 券的票面利率及到期期限折算分割時債券的現值,以到期給付額與分割債券的 現值差額,做為利息所得課稅。 由於分割債券在發行之後,投資人都可有利息分攤基礎表可以參考,財政部認 為,在利息所得的認列方式,可以利息分攤基礎表做為依據,計算分割債券的 利息,課稅資訊將可獲得充分掌握。未來分割債券的課稅時點,因此可以訂為 :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公司按權責基礎,依實際持有分割債券期間計算利 息收入,併入各年度營所稅課稅。 二、個人所得稅部分:個人投資者要按現金收付基礎,依實際持有分割債券期 間計算利息所得,併入到期或出售年的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三、利息所得的扣繳時點:原則上是以分割債券持有人有現金流入時,做為扣 繳所得稅的時點。即利息所得並非年年扣繳,例如分割債持有人持有一年半之 後選擇出售,扣繳義務人會就其持有一年半所發生的利息所得,一次扣繳所得 稅。 依據財政部的規劃,分割債持有人一開始持有分割債券後,期間均無買賣,到 利息兌領日領息者,扣繳義務人應以到期時的分割債券持有人做為扣繳對象, 依實際持有期間的利息扣繳所得稅。若持有分割債券後,在領息日前出售者, 則以債券出售時的出售人做為所得稅扣繳對象,就持有期間的所得扣繳所得稅。 【2004-12-14/經濟日報/A2版/經濟要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96.77.130
文章代碼(AID): #11lzgRE6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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