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免稅小店戶 補稅可扣減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歸零)時間21年前 (2004/12/15 14:4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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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小店戶 補稅可扣減 營業額逾6萬元 可依進項稅額10%扣減其補徵營業稅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營業額每月未達6萬元的免課徵營業稅小店戶,若被稅捐機關查獲營業額超過 6萬元,財政部規定,稅捐機關在補稅時,也應准許小店戶得依進項稅額的10% ,申報扣減其補徵的營業稅。 財政部昨(1)日發布行政命令指出,採取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原 查定銷售額未達起徵點(每月營業額應達6萬元),事後卻經稽徵機關依查得 資料核計應課稅者,營業人可以在稽徵機關規定期限內,提出原查定銷售額當 期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勞務相關進項稅額憑證,按其進項稅額10%,申報 扣減補徵稅額。 查定課稅的營業人,通常都是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發單課徵,營業人原本不 必負擔申報義務。但因財政部為鼓勵查定課稅營業人,在購貨時取得進項稅額 憑證,以強化營業稅勾稽作用,因此在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查定課稅的營業 人,得就其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申報扣 減查定稅額。不過,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並不適用這項規定。 同時,這類營業人原查定銷售額未達起徵點,如在日後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 ,核計其銷售額事實上大於原查定銷售額,因而發生有應補徵稅額時,營業人 在進貨時取得的進項稅額憑證,可否在補稅時申報扣減補徵稅額,現行稅法中 沒有規定。 財政部基於租稅公平考量,認為這類營業人原本沒有申報義務,不必在稅法規 定期間內申報其進項稅額憑證,所以日後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計銷售額大 於原查定銷售額,而有應補徵稅額時,營業人如果能提出原查定銷售額當期購 買營業上使用貨物或勞務所取得的進項稅額憑證,稅捐機關即應准許營業人, 可以在稽徵機關規定期限內,提出進項稅額申報扣減補徵稅額。 財政部強調,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查定稅額的扣減,應以當期各月 分進項憑證為限。因此,營業人如果是在稽徵機關規定期限內提出進項稅額憑 證,也要以營業人補稅當期取得的進項稅額憑證,才可以申報扣減補稅額。 【2004-12-02/經濟日報/A7版/稅務法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96.77.130
文章代碼(AID): #11lzrTuC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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