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轉投資收益 嚴防雙重獲利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又高又帥)時間20年前 (2005/08/09 19:25),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轉投資收益 嚴防雙重獲利 ■ 記者李恆宇/台北報導 最高行政法院昨(8)日判決指出,公司營業費用與利息支出,是由免稅收入及應稅收入 所共同發生時,如果免稅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全都歸在應稅項目下列帳,則公司將因 此獲得雙重利益,不僅有失所得稅法立法原意,也會侵蝕稅基,影響稅制的合理與公平 。 元鼎投資公司在民國87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認為該公司一項投資收益,應免分攤 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故將全年課稅所得額虧損列為新台幣400餘萬元。但北市國稅局認 為,依87年修正的所得稅法規定,公司轉投資收益雖可以全部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投 資收益卻應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但元鼎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非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待遇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其投資收益之80%,免予計入所得稅額課稅。」但在87年 1月1日開始實施兩稅合一後修正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 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稅額課稅。」 元鼎向法院主張,所得稅法修正理由,是基於在兩稅合一的設算扣抵制下,營利事業取 自轉投資事業的投資收益,不計入投資事業的所得額課稅,無論營利事業轉投資層次多 寡,該投資收益僅在最終被投資事業階段課徵一次營所稅。因此,並非立法另行給予租 稅優惠的免稅規定,自然沒有北市國稅局主張,應將獲配之股利收入,自免稅投資收益 項下減除之理。 但台北市國稅局則表示,所得稅法修正目的,雖然是為避免投資收益的重複課稅,但這 種轉投資收益既然已經免計所得額課稅,則有關投資的利息支出及管理費用,即應該要 加入營所稅裡面計算,方為合理。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時,採信國稅局的主張,認為 元鼎公司將87年成本費用悉數認列不足採,判決駁回元鼎所提訴訟。 【2005/08/09 經濟日報】 -- ▄▄▄▄▄▄▄▄▄▄▄▄▄▄▄▄ ▄▄▄▄▄▄▄▄▄▄▄▄▄▄▄▄▄ ▄▄▄▄▄▄▄▄▄▄▄▄▄▄▄▄▄▄▄ ▄▄▄▄▄▄▄▄▄▄▄▄▄▄▄▄▄▄▄ 帽子抑或是蛇? ▄▄▄▄▄▄▄▄▄▄▄▄▄▄▄▄▄▄▄▄ ▄▄▄▄▄▄▄▄▄▄▄▄▄▄▄▄▄▄▄▄▄▄▄ http://www.pixnet.net/smartla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205.64
文章代碼(AID): #12-9AJDR (tax)
文章代碼(AID): #12-9AJDR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