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支付扶養費 不能列報免稅額

看板tax (稅板)作者 (不忘初心)時間21年前 (2005/03/15 22:2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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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i761 ()》之銘言: : 提出幾點意見,分述如下: : 一、行政機關之用語,應符現行法律為妥 : 未成年人監護,係指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時,應 : 置監護人任監督保護職務。而父母親離婚,並非無父母之情形,故民法第1055條 : 於民國85年修正時,已修正過去用語不當,改稱「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 : 或負擔」。 : 二、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708號判決的意見 : (一)本件重點為離婚之夫妻雙方均「有」扶養義務(民法第1116條之2參照),且 : 均「有」支付扶養費的情形下,應選擇由誰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的問題。 : (hippotsai前文所稱無扶養義務等等,似乎有誤,且與其所假設的有付扶養 : 義務,實際未為扶養,卻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的情形是不同的。) : (二)誤引最高法院已不再援用的69 年 台上 字第 2597 號判例 (恕刪) 感謝您對小弟劣文的指正 :) 親屬法的確是我不熟悉而且認知有誤的一部分 ^^; (所以這個判決似乎是明顯的判決違背法令) : (三)本件應僅是法院在夫妻均有扶養義務,且均有扶養事實,個案判斷比較扶養 : 的程度後,認為由妻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較為公平合理。雖理由有前述不妥 : 之處,結論尚可接受。 對於結論的話, 扶養親屬免稅額的規範目的, 如果是在鼓勵撫養 子女付出心力比較多的一方, 那您所說的結論是可以接受的; 但 是如果還是用量能課稅原則來檢討, 我認為比較合理的作法應該 還是讓實際支付撫養費的一方列報, 會比較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所以我在前文最後提出的建議是, 如果兩方都有支付, 則由兩方 協議列報比例, 協議不成則各列報半數. (啊... 請原諒小弟的固執 ^^") : 如果離婚後由妻行使親權,但實際上未扶養,還是由夫扶養子女,還是有可 : 能由夫列報扣除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6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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