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信託課稅原則 恐逾越稅法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只會拉魔鬼的顫音)時間21年前 (2005/03/16 18:3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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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信託課稅問題爭議不斷,財政部日前雖已訂定「信託課稅原則」,但資深會計師指出,儘 管財政部明確的課稅方式還未拍板,但根據實質課稅精神,可預見節稅空間勢將大為縮減 ,只是外界也質疑,主管機關完全以租稅考量為出發點,「信託課稅原則」可能有逾越稅 法之處。 「不特定人信託」原本因為相關規定不明,不少高所得族群私下是抱著「姑且試試」的心 態進行這類租稅規劃,在財政部去年4 、5月間發布函令,明定不特定信託在成立時由受 託人代繳的20%稅率即為最終稅負,不須再歸課受益人或委託人,自此成為高所得族群間 最盛行的避稅工具之一。 不過,財政部在發現這個漏洞後,日前也已與各區國稅局、信託業者代表共同研商課稅方 式,並初步以「委託人保留指定受益人、或分配處分信託利益權利」的有無,認定為自益 信託或他益信託。 對此,建昇財稅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怡諒會計師指出,儘早將課稅原則確立,可避免徵納 雙方日後可能產生的爭議,「現在實務面最大的困擾就是,新的信託契約出來,國稅局卻 不敢認定」,而在課稅方式確立後,也有助於導回「正常」的信託行為,因為過去不特定 信託節稅,「有的真的作的太過頭了。」 不過,吳怡諒也質疑,財政部完全以「租稅考量為第一優先」的結果,很可能已經有逾越 母法的嫌疑,甚至將引發日後更多行政救濟的案件,例如財政部目前傾向將被視為「自益 信託」的案件,在信託成立時先課徵委託人所得稅,等到轉移時再課徵一次贈與稅,其實 已明顯牴觸稅法規定。 因為根據遺贈稅法第24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應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 發生日」,並依規定課徵贈與稅,「怎麼能夠契約成立時就先課所得稅、等到移轉再課贈 與稅?」 致遠會計師事務所許祺昌會計師也指出,財政部實質課稅的立場一出,未來即使想設計「 受益人特定,但委託人保留特定受益人間分配信託利益權利」的契約,之後再利用比例分 配轉換為「不特定信託」的方式也將不可行。不過,他也直言,有些「受益人指定為三親 等」的信託模式,的的確是不特定信託,財政部目前委託信託公會訂定的定型化契約,可 能也應將這部分爭論納入考量。 【2005/03/16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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