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問房租列舉的問題 (快被搞糊塗了)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水蜜桃輓歌)時間21年前 (2005/05/09 23:34),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我看了過往文章和精華區, 發現大家對於將房租列舉扣除的看法眾說紛云, 我都被搞糊塗了,以下提出幾個疑問, 請有經驗的網友幫幫忙,能提出確切的實例或條文最好,謝謝! 1.究竟租賃契約可否當證明文件? 我查了國稅局網站,提到房租列舉扣除的證明文件必須是 「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  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可是又有網友說,只要契約上面有付款明細一樣可以當證明, 究竟真相為何呢? 會開立收據或接受轉帳的房東少之又少, 如果這是必要條件,根本是在刁難無殼族、鼓勵房東逃漏稅嘛! 2.究竟是否要遷入戶籍才能扣繳? 這也似乎沒有一致答案, 房客必須遷入戶籍才能扣繳,看起來是極不合理的規定, 可是我在精華卻看到一篇「財政部賦稅署」的答覆, 「租金支出的扣除前提,必須房屋要做自用住宅使用,因此必須要有戶籍遷入的證明  ,如果無法取得戶籍證明,即使有租賃契約書、轉帳憑證,也不能申報租金支出。」 真的是這樣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6.250.36
文章代碼(AID): #12VuCABg (tax)
文章代碼(AID): #12VuCABg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