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加班費超過標準 列薪資所得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跟狗一樣。)時間21年前 (2005/06/24 10:3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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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超過標準 列薪資所得 ■ 台北訊 新莊郝小姐問: 近日收到前公司扣繳憑單,疑似有浮報本人薪資所得,並電話核對所得資料,公司竟說 是加班費,請問加班費不超過多少時,可免納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 加班費不超過標準可免納所得稅;但加班費超過規定標準的話,超過部分要列入薪資所 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有關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為: (一)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 (二)公私營事業員工,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 小時。 (三)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面規定標準範圍以內 ,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相關疑義請洽080- 000-321) 【2005/06/24 經濟日報】 -- ▄▄▄▄▄▄▄▄▄▄▄▄▄▄▄▄ ▄▄▄▄▄▄▄▄▄▄▄▄▄ ▄▄▄▄▄▄▄▄▄▄▄▄▄▄▄▄▄ ▄▄▄▄▄▄▄▄▄▄▄▄▄▄ 你也是大人嗎? ▄▄▄▄▄▄▄▄▄▄▄▄▄▄ ▄▄▄▄▄▄▄▄▄▄▄▄▄▄▄▄▄▄▄▄▄▄▄ http://www.pixnet.net/smartla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9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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