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請問一個關於保險與贈與稅的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不忘初心)時間20年前 (2005/07/12 16:10),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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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滿期金的贈與稅問題, 台北行政法院曾有兩個判決: 1. 91 訴 2802; 2. 92 訴 505. 兩案的案情事實差不多, 滿期金的受益人一直都是要保人, 但在滿期前幾個月, 要保人把滿期金受益人變更為自己的親人. (前者變更為要保人的姐姐, 後者則是兒子) 國稅局皆以受益人領取滿期金之日為贈與日 (而非變更要保人之日), 而對要保人課徵贈與稅. 第一個判決裡面, 法官似乎認為應該要以變更受益人之日為贈與日, 而贈與日的認定會影響贈與金額之計算 (似乎有點認為要折現的味道), 因而將原處分撤銷. (理論上個案子國稅局應該會上訴, 因為如果改以法官的見解, 以變更日為贈與重新核課, 則可能會有核課期間的問題, 註一) 第二個判決裡面, 法官支持以領取滿期金之日為贈與日之理由是: 要保人改變受益人, 是附停止條件的贈與, 於條件成就時生效, 而這裡的停止條件則是被保險人於滿期日未死亡, (我認為可能還有另一個條件: 要保人於滿期日前未將滿期金之受 益人再變更為自己, 這牽涉到保險法第 111 條的問題) 因此, 贈與契約係成立於變更日, 而於條件成就之領取日才生效. 就這兩個判決的理由, 我覺得後者比較有說服力, 而且也可以解決原 po 提的問題. 註一: 1. 目前的稅務行政訴訟, 就撤銷之訴, 原告的訴之聲明通常是: 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在 未收訴訟費用的行政訴訟並沒有實益). 2. 當法院認為原告之訴有理由而撤銷原處分時, 最常見的判決主文是: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均撤銷.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有一位法官的判決主文則是: 訴願決定及復查決定均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3. 行政法上的撤銷, 是使違法行政處分自始無效、溯及無效、當然無效, 但是, 在稅務案件因為有五年/七年核課期間的問題, 法院將原處分撤銷, 並在判決理由裡要求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當法院判決確定時, 往往已經過了核課期間, 如果嚴格遵守前述撤銷的法律意義, 後果可能會滿可怕的 (一堆稅務訴訟案件塞爆法院 :p) 4. 對這個問題, 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是: (印象中是某個還是數個高等行政法官座談會的結論) 1) 復查決定和原處分是兩個行政處分; 2) 判決主文的「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均撤銷」只撤到 復查決定為止, 意即原處分不撤銷. 3) 對這類案件, 國稅局依確定判決另為處分, 名稱是「重核復查決定」. 5. 高等行政法院見解的問題: 1) 判決理由認為原處分違法, 但判決主文的意思是不撤銷原處分, 原處分仍為有效, 如果稽徵機關賴皮不另為處分的話, 納稅義務人的權利無法得到救濟, 行政訴訟制度豈非形同虛設? (雖然現實上這種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很低, 但是萬一那一天稽徵機關 學行政院說要行使對法院的抵抗權, 那... :p) 2) 至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那位法官的判決, 可能會把球丟給最高行政法院, 如果原告就其訴之聲明被駁回部分 (原處分未被撤銷) 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的態度基本上似乎跟高等行政法院一致: 「為防止稅捐之稽徵逾核課期間,原審僅撤銷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 由被上訴人重新調查後為適法之處分,並非不可」 (93 判 1545) 6. 這個問題, 我認為正本清源的作法是透過修法解決核課期間的問題, 在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增列一款, 明定核課處分合法送達後至行政救濟確定 這一段時間, 核課期間停止計算. 7. 註一怎麼寫這麼多 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6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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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實例說明,很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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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註一怎麼寫這麼多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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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註一是用來騙 p 幣的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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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2qthmOV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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