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請問一個關於保險與贈與稅的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時間20年前 (2005/07/12 23:01), 編輯推噓2(200)
留言2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6/8 (看更多)
※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銘言: : 就小弟前文所引最高行政法院 93 判 1545 這個案子, : 第一審的訴訟標的只有撤銷核課及處罰之行政處分. : 剛剛到法源查了一下, 檢索字詞欄位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當關鍵字, : 判決案由欄位用 "稅" 當關鍵字, 隨便挑十幾筆判決來看, : 撇開部分撤銷的案件不看 (這些案件的訴訟標的也都只有課稅/裁罰處分), : 其餘的案件都是單純的撤銷之訴, 而沒有附帶提其他訴訟標的. : 另請參考九十三年各級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法律問題六 (司法周刊 1189 期 2 版): : http://0rz.net/ed0uc 一、我查了一下,若非有一併提起他訴,則是原告之主張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的 情形,才會於主文中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例如:北行93訴1703 原告聲明: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法院判決主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關於罰鍰超過新台幣參仟玖佰伍拾萬元部分均 撤銷。.... 簡單說就是,原告主張處分全部都要撤銷,法院審理後認為只有超過的部分才違 法。如果是原告全部勝訴,不會有其餘之訴駁回這句。 二、93高行座談會問題六,所討論的是原告應聲明如同法院判決主文的「訴願決定及 原處分 (復查決定) 均撤銷」,但是,原告卻多了「含原核定處分」這幾個字... 其實這原本應該在訴訟程序中,法官就應該行使闡明權,使除去不當之聲明。但 若未行使闡明使原告變更聲明時(也有可能是簡易程序,沒開庭所以也沒辦法闡明 ),那判決主文要如何處理? 甲說的理由是有問題的,所稱"且「復查決定含原核定處分」均撤銷,係將原不利 於原告之處分均撤銷",似乎認為是有兩個不利於原告的處分。 實際上,若復查決定有變更原處分的情形,原告已無必要去聲明撤銷掉之前那個 處分。例如;原處分課稅50萬,復查決定改為30萬。 抱歉這部分記不清楚,沒能詳述理由,記得可能是在陳清秀所著的書裡有提到吧。 大會結論採乙說,可能就是認為原告主張錯的部分,就不必理會吧。 (其實,法院收到原告訴狀聲明欄亂寫一通的多得是呢 EX.聲明:被告所為不公不 義..,如果又是簡易案件,有時就直接幫他改成正確的聲明啦。) 三、課稅處分是國家對人民請求納稅,行使公法上請求權,屬於下命處分,是適用請求 權時效消滅的規定的。而不是形成處分的除斥期間。 可參考北行92訴3568,兩造關於程序方面的主張,及理由欄的程序方面第三點。 --

140.116.165.150 07/13, , 1F
sorry, 我忘記說: 我找的是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140.116.165.150 07/13, 1F

218.32.112.150 07/13, , 2F
沒關係,中行應該也一樣,我在那邊服務過
218.32.112.150 07/13, 2F
※ 編輯: kai761 來自: 218.32.112.116 (07/17 16:31)
文章代碼(AID): #12qzjaso (tax)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2qzjaso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