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移居境外 所得應就源扣繳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跟狗一樣。)時間20年前 (2005/07/14 10:0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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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居境外 所得應就源扣繳 ■ 記者魏錫鈴/台中報導 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指出,納稅人已移居境外,雖仍保有我國籍、並在境內設有戶籍,但 國內所得仍只能採就源扣繳方式報稅,其分配股利所含可扣抵稅額不能減除,也就是, 應以就源扣繳的稅額作為最終稅負。 中區國稅局最近查獲某家族多人已移居國外,不能採取結算申報方式繳納綜合所得稅案 ,經重新核算,補徵七名納稅人綜所稅共6,716萬餘元。 中區局是在查核綜所稅個案時,發現本案納稅人家族成員已移居國外,其中有七人在89 至93年間,各該年度入境次數最多只有四次、合計居住僅數十天,有的甚至沒入境,不 符結算申報繳稅而深入調查。 中區局審二科說,現行綜所稅分結算申報與就源扣繳兩種。採結算申報方式負擔綜所稅 者,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以經常居住本國境內的納稅人為對象;而採就源扣繳者依 同法第73、88條等規定,以非經常居住本國境內者為對象。 審二科官員說,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明定本國境內居住個人,是在境內有住所、並經常 居住境內者,或在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在境內停留滿183天者。 官員表示,國人移居境外者不少,在未經戶政機關除籍前,仍有戶籍登記。本案納稅人 在境內雖有戶籍,但不足以認定設有住所、且無經常居住事實;再依入境資料顯示,其 日常生活重心並非以境內的戶籍為中心,住所應不在境內。 另一方面,這七名納稅人89至93年度的所得,都是利息及營利所得,擁有的股份並非在 這段期間取得,而是以前年度取得,期間在境內也沒有任何勞務報酬。 所以,本案納稅人既已移居境外、並無經常居住境內事實,依所得稅法第7條、71及73條 規定,前述年度身分非屬境內居住個人,其所得應採就源扣繳方式繳納,所獲分配股利 所含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當年度綜所稅額。 【2005/07/14 經濟日報】 -- ▄▄▄▄▄▄▄▄▄▄▄▄▄▄▄▄ ▄▄▄▄▄▄▄▄▄▄▄▄▄ ▄▄▄▄▄▄▄▄▄▄▄▄▄▄▄▄▄ ▄▄▄▄▄▄▄▄▄▄▄▄▄▄ 你也是大人嗎? ▄▄▄▄▄▄▄▄▄▄▄▄▄▄ ▄▄▄▄▄▄▄▄▄▄▄▄▄▄▄▄▄▄▄▄▄▄▄ http://www.pixnet.net/smartla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1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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