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網路票選獲獎 須申報所得稅
網路票選獲獎 須申報所得稅
■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參加網路票選活動獲獎者,取得獎金必須視為競技競賽獎金申報所得稅。
得獎人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給付單位並應按給付額扣繳15%所得稅款,但扣繳金額
低於2,000元者,可以免予扣繳。
網路經常舉辦各種形式的票選活動,財政部表示,個人參加網路舉辦的票選比賽,獲得
冠軍所取得的獎金,必須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包括網路舉辦的「網路美少女」「檳榔西施」或「健美先生」等各類票選
比賽活動,獲頒獎金或給予都是競技競賽獎金的一種,應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
條規定辦理扣繳。
因票選得獎者如為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財政部表示,得獎人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
第8類規定,將獎金併入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
財政部並指出,扣繳義務人應在給付上述所得時,依以下扣繳率辦理扣繳稅款。
一、獲獎者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應按給付金額扣繳15%,但每次扣繳稅額不超
過新台幣2,000元者,可免予扣繳所得稅。
二、獲獎者若不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應按給付金額扣繳20%所得稅率。
【2005/07/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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