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一個遺產稅與土增稅交錯的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不忘初心)時間20年前 (2005/07/27 09:15),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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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 : 被繼承人於土增稅兩年減半徵收期間內過世, 遺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 : 公司有長期持有逾二十年之土地 (適用土增稅最高級距稅率), : 國稅局核定公司淨值時, 土增稅準備要依何時之法令計算? : 1. 依繼承事實發生時之土增稅法, 即稅率減半, 但無長期持有減徵之適用; : (實體從舊?) : 2. 依核定時之土地稅法 (即修正後之土地稅法), 稅率降 20%, : 且適用長期持有減徵; (真正/不真正溯及?) : 3. 因繼承事實發生時之土增稅僅為暫時減半, 而公司有長期持有土地之意圖, : 故以原稅率 (40%/50%/60%) 計算. : : 那一種作法比較契合遺贈法的規定和原理原則? : : 目前小弟知道一個案件, 國稅局採 2 的作法. : : : 推 smartlai:雖然沒有法源,但一般都採對納稅人最有利 218.167.189.221 07/26 : → smartlai:的作法為原則 218.167.189.221 07/26 嗯.. 愛心辦稅只有在金額小的時候適用, 這個案子裡, 2 是對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最不利的作法 (遺產稅最重), 3 最有利, 2 和 3 的遺產淨額據說差了上億, 換言之, 稅額至少差上五千萬. 在這種法令不明、金額過鉅的情況, 通常的作法是, 先從重發單核課, 看納稅義務人有沒有申請更正或復查再說. 這個作法其實是可以理解的 (換成我是承辦人, 我也會這樣作). 只是, 要用什麼法理來支持或反對這個計算方式? 我的直覺是要用 1, 不過除了很勉強的實體從舊原則外, 還想不出其他理由. ※ 編輯: hippotsai 來自: 140.116.165.150 (07/27 09:31)

218.32.126.13 07/27, , 1F
依遺贈稅10I、細則29I,不是要以繼承時價,以繼承
218.32.126.13 07/27, 1F

218.32.126.13 07/27, , 2F
時公司資產去核定未上市股淨值嗎.. 我認為1 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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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32.126.13 07/27, , 3F
之後股票時價上揚,那是繼承以後的事了。
218.32.126.13 07/27, 3F

218.32.112.67 07/27, , 4F
另外,參考釋字103對補充空白刑法變更,認係事實變
218.32.112.67 07/27, 4F

218.32.112.67 07/27, , 5F
更,在這問題,司法實務"可能"也會認為是事實變更
218.32.112.67 07/27, 5F

218.32.112.67 07/27, , 6F
那就當然還是依繼承時的規定,沒從舊或溯及的問題
218.32.112.67 07/27, 6F

218.32.112.67 07/27, , 7F
第四行漏字,應為"補充空白刑法「的行政命令」變更
218.32.112.67 07/27, 7F
文章代碼(AID): #12vk13sG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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