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稅務問答》電視網路購物 發票可後補
稅務問答》電視網路購物 發票可後補
彰化市陳小姐問:經營電視、網路購物,可以於鑑賞期滿再寄發發票予消費者嗎?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
對於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如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
,其於發貨時所開立統一發票,准於貨物鑑賞期(七天或十天)過後再行寄發
。但為配合稽徵機關審核作業及避免引起消費者誤解並檢舉業者未依法開立統
一發票之困擾,業者已開立之統一發票號碼應於發貨時明載於發貨單上,並應
配合於電視購物節目、網路及發貨通知上公開明白揭示上開規定,提醒消費者
注意。(相關疑義請洽04-7274325轉304邱小姐)
【2005/08/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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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空請來tax板與消費者保護板(consumer)坐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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