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三十六號公報系列》重要會計稅務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全身而退王)時間20年前 (2005/08/23 12:23),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三十六號公報系列》重要會計稅務問題 ■ 巫鑫 我國實施三十六號公報攸關會計處理方面,與法律的最大牴觸之處,在於商業會計法第 64條規定:「商業盈餘之分配,如股息、紅利等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據此,依三十 六號公報,將強制贖回特別股相關應付股息紅利,作為利息費用支出時,即違反商業會 計法第64條規定,應如何處理呢? 目前經濟部已提出商業會計法修正草案,其中,基於因應會計原則發展之目的,刪除現 行第六章入帳基礎及第七章損益計算及相關規定,改於商業會計法授權訂定之商業會計 處理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中規範,爰包括刪商業會計法第64條。 因此,待實施三十六號公報時,業已順利刪除商業會計法第64條,則完全依照公報規定 辦理,固無爭議;惟若未能順利刪除商業會計法第64條時,則企業將陷入究應選擇遵循 商業會計法之法律規定?抑或選擇遵循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的兩難處 境。 就如同十年前,國際票券金融公司即因楊瑞仁案之鉅額損失,究竟是否應適用:嚴重違 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商業會計法第48條第2項「數額較為鉅大之非常損失,不宜全部 由本期負擔者,得分期負擔之」規定的空前大難題。雖然經濟部嗣後函釋「國際票券金 融公司因內部控制缺失所造成之損失,非屬商業會計法第48條第2項非常損失之範圍, 應無分期負擔之問題」,惟當時社會大眾對商業會計法的尊重,一夕之間,消失殆盡。 又依所得稅法第29條規定:「資本之利息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第30 條規定:「借貸款項之利息其應在本營業年度內負擔者准予減除」,以及營利事業所得 稅查核準則第2條規定:「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核課所得 稅時,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之規定未符者,均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據此 ,在實施三十六號公報後,將強制贖回特別股相關應付股息紅利,作為利息費用支出時 ,在稅法上究屬「資本之利息」呢?抑或屬「借貸款項之利息」呢?亦有待財政部明文 規範。 (作者是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聯合執業會計師,本文不代表事務所意見。本專欄每周 二刊登) 【2005/08/23 經濟日報】 -- ▄▄▄▄▄▄▄▄▄▄▄▄▄▄▄▄ ▄▄▄▄▄▄▄▄▄▄▄▄▄ ▄▄▄▄▄▄▄▄▄▄▄▄▄▄▄▄▄ ▄▄▄▄▄▄▄▄▄▄▄▄▄▄ 你也是大人嗎? ▄▄▄▄▄▄▄▄▄▄▄▄▄▄ ▄▄▄▄▄▄▄▄▄▄▄▄▄▄▄▄▄▄▄▄▄▄▄ http://www.pixnet.net/smartla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29.38
文章代碼(AID): #132gJHP- (tax)
文章代碼(AID): #132gJHP-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