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關於房租報稅的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不過拯救世界而已)時間20年前 (2005/11/04 10:1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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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爬過文和精華區, 但還是想請教一下大家, 我跟房東鬧得很不愉快,昨天早上房東還跑來找我吵架, 害我一整天人都怪怪恍神恍神的,可能是看我好欺負吧! 所以我想要在明年申報我今年從9月到12月的租金支出, 以及在後年申報明年一到八月的租金支出, 反正明年八月底租約到期我就不住了, 只是之前九月到11月的租金都是現金方式給付, 所以沒有憑證,那麼可以僅用租屋契約來申報嗎? 如果我去要到帳號改用轉帳的方式, 有可能可以推及前面幾個月有租金支付的情形嗎? 那假設房東不願意,他想用收現金方式避免留下痕跡, 這時候我要怎麼證明租屋支出的事實呢? 是不是只要憑契約就好? 還有我不知道房東的身分證字號,僅有地址電話與簽名蓋章, 這樣也可以申報嗎? 還有定型化契約第17條規定, "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 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這意思是說如果我申報了, 那房東有可能在日後被通知補稅的時候還來找我嗎? 剛爬文看到有版友說國稅局通知補稅可能需要一年的時間, 但是有可能國稅局效率特高,在七八月的時候就要求房東補稅了嗎? 還是我可以在之後五年內補申報這筆支出呢? 因為我現在是學生,都還是跟父母合併申報的, 那我可以等到要自己申報的時候再補報支出嗎? 但是房東的房子似乎是違建(頂樓加蓋), 好像是這一排房子一開始建造的時候, 在七樓的住戶決議一起往上加蓋一層, 所以其實我這裡是沒有門牌號碼也沒有信箱的, 我租屋處在八樓,契約上面寫七樓8B, 這樣是不是就不受定型化契約第17條的限制了? 因為原本就是違建,應該是沒有房屋稅的, 那綜所稅部分呢? 房東真的有可能在日後要求我要負擔這個違建租金收入的所得稅嗎? 即使我不住在這裡,也會找上我嗎? 謝謝您耐心看完,也希望您能夠幫助我解答, 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6.132
文章代碼(AID): #13QiKomd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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