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所得稅申報:繳了之後可以在更換稅制嗎?

看板tax (稅板)作者 (☆Barbie~Cute・*・☆)時間20年前 (2006/04/17 23:42),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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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vysky (曼)》之銘言: : (WMS的實務好讚哦~~~ 每讀其文必獲益良多......) : 想請教...被剔除扶養的人,在此時的補申報程序是如何? : 剔除同時要申報? 或者有其他規定或限制? 原po的父親認為自己當初申報時計算錯誤 而要求剔除扶養原po是ok的 但是程序並沒有一定的做法 1.可在申請剔除扶養之後.由承辦人幫原po建立一個未申報的檔. 再另行發稅單請原po繳納 2.在申請剔除扶養時.就請原po順便幫自己申報並繳稅 以我們這邊的實務經驗來說.... 1的方法比較不可行~ 因為難保稅單能送到原po手上.或是即使原po收到了也不見得會繳 而且原po不繳的話.也不能拿他父親的退稅憑單去抵繳 所以這種方法很有可能演變成一方拿到退稅.另一方卻欠稅不繳 承辦人就會有稅單未送達或是欠稅未繳的績效壓力 因此一般來說.都會依照2的方式去處理 請原po申報並確實繳完稅之後再從父親那邊予以剔除扶養.接著退稅 : 再延伸一個問題...因為推文有提及標準/列舉扣除的事, : 假定其原本以標準扣除方式申報, : 被剔除扶養的人,若列舉扣除較有利,此提出申報(補申報?), : 可否選用列舉式? : 會有此一問是因為原本他並非申報為納稅義務人,而僅是被扶養的對象, : 被剔除後,自行再申報應該不算更改? : 或者此情形會被視為已核定? 僅能使用標準扣除而無法自行選擇適用列舉扣除? 如果剔除扶養後.由國稅局以未申報的名義開單給原po請其繳納. 因為這是已核定案件.所以一律只能採標準扣除額 若是原po自動補申報.因為尚未核定.所以可自由選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85.81 ※ 編輯: WMS 來自: 61.64.185.81 (04/18 00:09)

04/18 00:24, , 1F
感謝回答...^^
04/18 00:24, 1F
文章代碼(AID): #14GxTOL4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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