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病之醫療費如係付與合於規定醫院者可列舉扣除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曼)時間20年前 (2006/05/10 21:5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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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牙病之醫療費如係付與合於規定醫院者可列舉扣除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八十七年版 法規章節 第章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7條(綜合所得淨額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個人牙病之醫療費如係付與合於規定醫院者可列舉扣除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 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之醫療院、所者,可憑其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 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 出,核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財政部78.10.16.台財稅第七八○六七六五七四號函) 來源:稅制委員會首頁 > 各稅法令檢索系統 > 法規釋示函令 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6238&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now Page=339&pageSize=15&xiList=6234,6235,6236,6237,6238,6239,6240,6241,6242, 6243,6244,6245,6246,6247,6248 縮址:http://0rz.net/a81lU -- 喜歡咖啡~~最愛曼特寧 http://www.wretch.cc/album/ivysk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86.9 ※ 編輯: ivysky 來自: 61.230.86.9 (05/10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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