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以實物捐贈者,應如何取得合法憑證
※ 引述《ronanhsu (Hotel California)》之銘言:
: 這一篇的出處是高雄市國稅局的新聞稿,整理的很詳細。
: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29556&ctNode=657&mp=1
: 新聞稿中有提到,目前財政部對於實物捐贈已經列為年度重點查核工作之一,
: 所以如果還有人介紹你用這些方法去避稅的話,可能要三思。
: 一、 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者:
: (一)已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可
: 依規定核實減除,並應檢附:
: 1. 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
: 2. 購入該捐贈土地之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關於買賣契約及付款證明,這個從事公設地買賣仲介者大都會有一套作法以應
重要的是國稅局查核的態度和技巧,如果國稅局僅是形式審查
其實很難杜絕此種避稅(逃稅)的風氣
這一部份不曉得有沒有人可以分享一下相關的資訊
: (二)如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除公共設施
: 保留地以外之土地且情形特殊,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財政部核定外
: ,其94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
: 二、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
: 自94年7月8日起之捐贈案件,需俟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
: 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
: 之捐贈列舉扣除。
: 三、以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
: 已提出骨灰(骸)存放設施之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可依規定核實減除;
: 未能提出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則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之。
: 至以未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則不得申報捐贈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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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17:45,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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