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以實物捐贈者,應如何取得合法憑證

看板tax (稅板)作者 (Arens)時間20年前 (2006/06/16 09:29),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ronanhsu (Hotel California)》之銘言: : 這一篇的出處是高雄市國稅局的新聞稿,整理的很詳細。 :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29556&ctNode=657&mp=1 : 新聞稿中有提到,目前財政部對於實物捐贈已經列為年度重點查核工作之一, : 所以如果還有人介紹你用這些方法去避稅的話,可能要三思。 : 一、 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者: : (一)已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可 : 依規定核實減除,並應檢附: : 1. 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 : 2. 購入該捐贈土地之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關於買賣契約及付款證明,這個從事公設地買賣仲介者大都會有一套作法以應 重要的是國稅局查核的態度和技巧,如果國稅局僅是形式審查 其實很難杜絕此種避稅(逃稅)的風氣 這一部份不曉得有沒有人可以分享一下相關的資訊 : (二)如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除公共設施 : 保留地以外之土地且情形特殊,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財政部核定外 : ,其94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 : 二、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 : 自94年7月8日起之捐贈案件,需俟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 : 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 : 之捐贈列舉扣除。 : 三、以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 : 已提出骨灰(骸)存放設施之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可依規定核實減除; : 未能提出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則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之。 : 至以未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則不得申報捐贈列舉扣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86.43

06/16 17:45, , 1F
被認為沒有足夠證明力,會用下面那段16%那招
06/16 17:45, 1F
文章代碼(AID): #14aWcLpR (tax)
文章代碼(AID): #14aWcLpR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