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關於扶養兄弟的子女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我家有多多)時間19年前 (2006/12/02 16:2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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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odenvyus (God envy us)》之銘言: : 我已經有看過精華區了 : 4.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叔 伯 舅 姪 甥 媳孫 等 : 資格:未滿二十歲 : 年滿六十歲無謀生能力 : 條件限制: A.不須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一戶籍,但須同居一家且確實受納稅 : 務人扶養 : B.受扶養者之父或母為現役軍人,國中,國小,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 : 薪資為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 請問這樣是不是代表既使我哥同意,報稅時我也沒辦法撫養我哥的小孩? : (我們沒住在一起, 戶籍地也不同) 謝謝 :) 倘若您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想要申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的免稅額,那麼, 依照財政部86/02/20台財稅第861885119號函釋規定如下: 「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列報免稅額應提示之證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 應提出左列有關之證明文件,據以減除免稅額: (一)家長家屬關係且確受扶養之證明文件: 1.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有家長家屬關係而同居一戶者: 如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非同戶籍惟同居一家且確受扶養者: 如村里長證明、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 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二)無謀生能力或受扶養者之父母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2款之免稅所得者 之證明文件: 1.年滿60歲沒有謀生能力者:如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未滿20歲,且父或母非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的 教職員者:如受扶養父母親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綜上,ivysky所說:此重點應在於確實受納稅務人扶養; 和WMS所述:而且要"同居一戶"才可以 純粹金錢上讀資助是不行的; 都說明了重點。 因為,其他親屬的範圍太廣了,揆諸當前的社會習俗,似乎能真正視同自己的子女 等同扶養的,還是有限,所以在所得稅法立法時,就比較從嚴,財政部在作解釋時, 也相對比照從嚴。 以上供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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