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賣屋問題 財產交易所得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懶惰熊貓外出用餐)時間19年前 (2006/12/13 00:2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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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evensiegle (懷疑)》之銘言: : 房屋交易所得計算若無法提出當出購買價格証明 : 要以核定標準來計 : 而這標準係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而且每年也不一樣 : 這要怎麼去認定? 依照每年度發佈的解釋函令認定。 參考解釋函令: 財政部950127台財稅第9504509060號 九十四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主旨: 核定「九十四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 交易所得標準」 一、直轄市部分: (一)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3%計算。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 二、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 財政部指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 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 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 該部核定標準作為核課之依據。 : 另外,雖然我把房子賣了,又同年度買進房屋 : 新屋買價(如500萬)大於原屋賣價(如200萬) : 超過的300萬是不是可以抵扣所得稅? 超過的300萬不可以扣抵所得稅。只是能讓你不用繳納原屋賣價200萬的財產交易所得。 能扣抵的情形,是要你已針對出售自用住宅年度,已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繳納所得稅。 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如有重購自用住宅,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才能去扣 抵或申請退還。 參考法規: 所得稅法 第十七條之二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 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 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本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五條之二 納稅義務人因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申請依本法第十七條之二規定扣抵或退還已納 綜合所得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向 申請扣抵或退稅年度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在同一縣市者 ,受理稽徵機關應函請出售或重購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明有關資料後再憑辦理; 其經核准扣抵或退稅後,應即將有關資料通報出售或重購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 前項申請扣抵或退還之綜合所得稅額,係指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確定時,因增列該財 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之綜合所得稅額而言。 : ※ 引述《stevensiegle (懷疑)》之銘言: : : 最近有棟老房子賣掉了,賣掉的收入應該也是要報綜合所得稅吧 : : 賣掉房子相關之成本及支出是否可扣掉? : : 哪些成本和支出可以扣掉呢 參考解釋函令 財政部830208台財稅第831583118號 個人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可減除之成本及費用項目 主旨: 核釋個人出售房屋,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可減除之成本及費用項目疑義。 說明: 二、有關成本及費用之認列規定如左: (一)成本方面:包括取得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 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所 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 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二)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房屋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 搬運費等。 三、至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除前述轉列房屋成本之增 置、改良或修繕費外,其餘如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 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85.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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