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稅捐處的人可以逕自調查個人收入嗎?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我家有多多)時間19年前 (2007/05/26 13:16),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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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ishoffish (魚的魚)》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ask 看板] : 作者: fishoffish (魚的魚) 看板: ask : 標題: [問題] 稅捐處的人可以逕自調查個人收入嗎? : 時間: Fri May 25 23:44:32 2007 : 有位親戚因為想減少繳交稅額或是想退稅(不確定!) : 讓他在國稅局工作的媳婦 去調查我家全部人的收入 : 請問這樣算不算犯法? : 而且我家設籍在台北縣 : 為什麼台北市國稅局可以擅自侵犯他人的隱私 甚至轉告不是在國稅局工作的人呢? : 我覺得很困惑 請大家為我解答 : 謝謝 首先,在所得稅申報熱季,政府為了加強為民服務,所以開放納稅人可以跨縣市申請 查調所得資料,以免舟車勞頓,但是前提是一切必須遵照法令規定辦理。 其次,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 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 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 ,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再依同法第43條復規定: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 所以,財政部暨所屬財稅資料中心、各地區國稅局,對於稅捐稽徵人員查調納稅義務人 的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之程序,均訂有嚴密規範;任何人員要查調資料亦均 需經適當之核准授權,且必留下查調紀錄。 原PO所謂“有位親戚因為想減少繳交稅額或是想退稅,讓他在國稅局工作的媳婦,去調 查我家全部人的收入、、、”等,可能必須先弄清楚,是否該位稅務員係循正常管道, 檢具當事人的身分證件及委託書等,受委任查詢?倘若屬實,則符合法律規定。反之, 則有可能是當事人趁機混水摸魚,利用所得稅申報熱季混挾調閱。如此行為當然法所不 許! 為了確保課稅資料保密及維護納稅人權益,原PO可以檢具明確的相關證據,具名向疑似 遭不當查調資料的地區國稅局or其所屬縣市分局or稽徵所首長or主管檢舉,相信一定會 還給當事人公道。 ---------------------------------------------------------- ******** 國家財政 需要您的支持 謝謝! ******** ******** 國家建設 有著您的貢獻 感恩! ******** 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0.125

05/26 15:04, , 1F
謝謝您的回覆 我可以確定我們沒有委託他人去調查收入
05/26 15:04, 1F

05/26 15:06, , 2F
而且是我媽去電拒絕時 親戚說他已查過 我才知道被查了
05/26 15:06, 2F
文章代碼(AID): #16LyAzGn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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