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學術研發專題 取得國科會經費 能不能抵稅?
※ 引述《piglauhk (^_^)》之銘言:
: 事因我一位朋友.
: 她接了一個專題 國科會也發了一筆14萬的經費給她
: 當然..也報了稅
: 想請問. 這14萬 是必須算在個人所得稅中嗎
: 但14萬根本不夠用.. 還要自己倒貼5萬
: 還要繳稅 這樣子 有點奇怪 固上來問問大家
: " 學術硑發能不能抵稅 ~!?"
: 錢都花在器材跟耗材上 但都有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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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5.207.200--
→ chaperon:是否算入【個人所得】,請參看所收到的扣繳憑單內容; 05/27 02:54
→ chaperon:再者,倒貼多少錢應向國科會申請或是抗議... 05/27 02:59
→ chaperon:國稅局只是依據各公司及營利單位所申報的數據來審核, 05/27 03:00
→ chaperon:有收入就會被列入當年度所得,除非公司行號沒有報出, 05/27 03:01
→ chaperon:能否節稅,就看您朋友的免稅額及各項可抵扣額有多少了。 05/27 03:03
→ chaperon:另,購買器材與耗材的發票,是讓公司行號抵扣稅額用的, 05/27 03:04
→ chaperon:個人無法使用。 05/27 03:06
推 ivysky:國科會也發了一筆14萬的經費給她...當然也報了稅? 什麼稅? 05/27 16:12
推 ivysky:感覺原PO不太清楚整個情形,資訊不足,蠻難理解的. 05/27 16:13
推 ivysky:先查看收到的扣繳憑單內容,先確認所得類別為何? 05/27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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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也認為原PO不太清楚整個情形,資訊不足,只好試著回應,尚請專家指正:
一、首先,原PO質疑“學術研發能不能抵稅 ~!?”ꄊ
目前在我國規範租稅優惠的法律多達五、六十種之多,但通常只是減稅或免稅,而能享受
投資抵減的主要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獎勵民間參與
交通建設條例》,其中規範“學術研發抵稅〞的,印象中好像只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
條規定的:
、、、、、、
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五限度內,自當年度起
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公司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超過前二年度
研發經費平均數,或當年度人才培訓支出超過前二年度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者,超
過部分得按百分之五十抵減之。
前二項之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
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
、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投資抵減適用範圍,應考慮各產業實際能力水準。
ꠊ行政院並據以訂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範公司為研究
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相關研究發展支
出,其符合規定者得依程序申請核准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不過,這項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公司組織,
依上述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申請核准,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認定屬研究與發
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始得適用。
至於個人部分,目前尚無得以適用之研發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法律。
貳、其次,個人或學術團體接受政府機關委託之專題(案)研究計畫所領取之研究經費,究
竟應否課稅?應視其委託契約及經費核銷方式而定:
一、依所得稅法第4條8款規定:
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
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
費等。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二、依財政部74/04/23台財稅第14887號函釋:
【經指定題目提供研究報告發給之獎助費非屬免稅所得】
貴會給付3位教授研究獎助費,依雙方簽訂專案研究合同之約
定,係由貴會指定題目經其提出研究報告,是項研究獎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8款
但書所指為授與人提供勞務而取得之報酬,非屬免稅所得,於給付時應依規定扣繳率
扣繳所得稅。
三、依財政部88/08/05台財稅第881933195號函釋:
【國貿局委託美國研究人員研究計畫之報酬應就源扣繳】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委託美國國際經濟研究所人員執行「貿易與投資」議題研究計畫,
該研究人員取得之報酬,核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
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2款規定,按給付額扣取20
%所得稅款;至旅費及事務費部分,如於合約中訂明且係檢據交委託單位核支者,免
視為該研究人員提供勞務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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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本案關鍵仍在於『旅費及事務費部分,如於合約中訂明且係檢據交委託單位核支者
,免視為該研究人員提供勞務之報酬。』至其餘未能依約檢據核銷部分,就成為受委託之
研究團隊成員提供勞務之報酬,並視其是否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適用不同的課稅方
式及稅率。
其實,政府對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所給予的租稅優惠不可謂不大,試想,
公司每支出『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100,除了可以列為公司的費用支出而依
其適用稅率達成減稅$25(=$100 * 25 %)之效果外,倘其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尚可依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享有35%之投資抵減稅額
$35(=$100 * 35 %),合計享受租稅利益$60(=$25+$35)。
視想,營利事業的每$100研發及培訓支出,居然要由政府補貼$60之多,而且研究成果
仍然歸該公司所有,您說,政府所給予的租稅優惠大不大?
至於研究團隊成員提供勞務之報酬,就如同大學教授的授課所得及學術補助費,均屬其個
人提供勞務之報酬,應照章納稅;但是他所獲得的稿費、演講鐘點費等則可適用每年18萬
的定額免稅(也算是政府對於學術研究暨推廣的一些租稅優惠),而且研究團隊在接受委託
研究專案時,則應參考上述依財政部88/08/05台財稅第881933195號函釋『旅費及事務費
部分,如於合約中訂明且係檢據交委託單位核支者,免視為該研究人員提供勞務之報酬。
』之規定,妥善運用,必能獲得最大的租稅利益!
以上供參,倘若有誤,尚請各方專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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