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一題政大稅法..釋字622號考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愛要及時**)時間18年前 (2007/07/03 22:53), 編輯推噓7(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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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udda (**愛要及時**)》之銘言: : 題目是; : 張甲乙先生於過世前贈與李阿玉3000萬機徵機關於張甲乙死亡時尚未發單課徵 : 贈與稅 ,請詳細說明該項贈與 ,依法是否應納贈與稅? : 由誰繳納? : --- : 我的想法是; : 1.判斷李阿玉是否為'贈與免稅'的對象,若非,則須課征贈與稅, : 納稅義務人為:張甲乙 : 2.再判斷此項贈與是否為'擬制遺產',若是的話 : 則3000萬尚須納入張甲乙的遺產總額計算,繳納遺產稅, : 而其已納的贈與稅可以扣抵遺產稅 : 請問各位先進,我的寫法是否正確無誤? : 懇切歡迎指導 : 感謝 基本上,若以稅法規定,此筆贈與稅之租稅債務已經存在,需要繳納贈與稅是沒有疑問的 而此筆贈與需要納入張甲乙的遺產內計算遺產總額,然後再計算遺產稅, 唯,遺產稅的繳納依遺贈稅14條規定,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 依法繳納,這也是沒有疑問。 大概的疑問應該是出在機徵機關以"繼承人"為此筆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而發單徵收, 這就違反"租稅法律主義",課繼承人於法律未明訂之納稅義務,此禁止援用。 這是我看622的了解,基本上,622釋字應該是處理稽徵機關於實務上發單的作業違反 法律部分,因為純就遺贈稅來看,死前贈與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而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 就是那四個(遺,繼,受,遺),若沒有參與稽徵實務操作,並不知道會針對繼承人發單。 我之前的了解是以"被繼承人張甲乙"為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這就錯了! 對了,順便請問 死亡的被繼承人可以為納稅義務人嗎? 不論是遺產稅或其他稅??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5.61.206

07/04 00:43, , 1F
前面對釋622的理解沒錯,可是倒數第五行以下怪怪的..
07/04 00:43, 1F

07/04 00:45, , 2F
依釋622就是要以已死的被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然後看誰繼承
07/04 00:45, 2F

07/04 15:13, , 3F
所以死亡的人可為納稅義務人囉...之後的繳稅動作再看是誰囉.
07/04 15:13, 3F

07/05 00:12, , 4F
因為稅捐債務沒有一身專屬性, 所以是繼承的標的,
07/05 00:12, 4F

07/05 00:13, , 5F
本件贈與稅稅捐債務成立於被繼承人死亡前, 所以繼承人要
07/05 00:13, 5F

07/05 00:16, , 6F
繼承此筆稅捐債務
07/05 00:16, 6F

07/05 00:18, , 7F
繼承人要繳納此筆贈與稅, 是基於概括繼承被繼承人權利義
07/05 00:18, 7F

07/05 00:19, , 8F
務, 而不是基於納稅義務人之地位
07/05 00:19, 8F

07/14 10:49, , 9F
應該是稅捐稽徵法第14條
07/14 10:49, 9F
文章代碼(AID): #16YcBSp5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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