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稽徵所突然來公文要查帳 托兒所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候鳥)時間18年前 (2007/07/11 01:29),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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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i2043 (誰找我我就咬誰)》之銘言: : 一家托兒所 : 平時沒有記帳 : 但稽徵所突然來公文說要查4年份的 : 1.總分類帳 : 2.薪工資印領清冊 : 3.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 : 4.各類所得扣繳資料 : 還有其他 不過其他的以解決~ : 1.總分類帳 :   平時就沒記帳了 :   不知道怎麼生出來! : 2.薪工資印領清冊 :   這家只有1個負責人,2個員工 :   從來沒打過卡~ : 我查了一下~好像沒有用這個依照勞工法是要罰錢(2萬多) 是真的嗎? : 3.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 : 我查網路,似乎只要有表格然後填完資料就好了 : 4.各類所得扣繳資料   :    聽朋友說他很努力的在挖資料 :    只不過這家托兒所是他94年接手的 :    也就是只有2年的東西 : 現在要在10日內解決這些東西 : 我是要跟我朋友講 : 1.現在就照實打電話跟國稅局說沒有記帳 : 2.還是先努力生出帳來 : 其實只是怕罰錢 : 說實在他們招生已經很難招了 : 如果突然罰錢.... : 對他們蠻困難的 : 希望有經驗的人能告訴我該怎麼處理這件事情比較好 : (這如果不能在這版PO可不可以先別刪~~讓我有機會轉到其他版去~)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16.22 ※ 編輯: ni2043 來自: 61.229.116.22 (07/10 14:16) → twinbee:應該是扣繳檢查吧 07/10 21:40 推 fdkyo:我提一下我的意見,(非專業人士)應該有每2個月報營業稅嗎? 07/10 22:09 ************************************************************************* 首先,請先看一些相關法令的規定: 1.依據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二、托兒所、幼稚園、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 2.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左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四、托兒所、養老院 、殘障福利機構提供之育、養勞務。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 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3.釋示函令標題:【核釋私立幼稚園補習班之所得其課稅主體之認定原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二、不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免稅規定之幼稚園、托兒所,原則上應以向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之創辦人為所得人。私人經營之各種補習班,原則上應以向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之設立人為所得人。 三、前述幼稚園、托兒所、補習班如經主管機關核准為合夥經營並具有證明文件者,可 以合夥人為所得人,分別按其分配比例歸戶課徵綜合所得稅。至經營權及所有權經 查明另有實際所得人者,應視個案情形,以實際所得人為課稅主體,按其實際經營 期間課徵所得稅。 四、前述幼稚園、托兒所、補習班之所得,應以其所收學雜費等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 之餘額,由所得人按其他所得依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其所得額之核定準用「執 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之規定辦理。 (財政部87/08/19台財稅第871959919號函) 4.釋示函令標題:【幼稚園設立人未辦申報或未設帳記載應就收入總額核算所得】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私立托兒所、幼稚園設立人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 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依本部頒訂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 應就其全部收入總額(包括代辦性質收入)核算之。 (財政部83/08/24台財稅第831606428號函) 5.釋示函令標題:【幼稚園托兒所未提示帳證部分應依查得資料核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二、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已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且依照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 應通知提示有關帳簿文據以供查核,惟其對於關係收入之學生名冊如不予提示者, 核屬帳證不全,應按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就未提示帳證部分,依查得資料予以核 定。 三、其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定,於事後抽查時,拒不提示原有之帳簿文據備查,應 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74/10/29台財稅第24071號函) 6.釋示函令標題:【私立幼稚園主辦人未申報所得者應補稅處罰】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不符免稅規定之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其主辦人未將經營幼稚園、托兒所之所得,合併 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除補徵稅款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送罰。 (財政部76/01/05台財稅第7572315號函) 其次,由於是一家托兒所平時沒有記帳,但稽徵所突然來公文說要查4年份的相關帳證,令 主辦人慌張起來;其實沒那麼緊張啦! 倘為合法立案的托兒所,依照上述2.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托兒 所、養老院、殘障福利機構提供之育、養勞務免徵營業稅。另依1.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 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二、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 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所以不會有“fdkyo大所說;應該有每2個月報營業稅ꄊ的問題;再來,既然幼教及國教教職薪資免稅,則不應該存在所得稅扣繳問題;倘若發生 扣繳檢查問題,可能是尚有其他應扣繳之所得,而漏未扣繳者,則有涉及扣繳違章。 但倘若私立托兒所、幼稚園設立人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 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依財政部頒訂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者,應就其全部收入總額(包括代辦性質收入)核算之。 另倘若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已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且依照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 應通知提示有關帳簿文據以供查核,惟其對於關係收入之學生名冊如不予提示者,核屬帳 證不全,應按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就未提示帳證部分,依查得資料予以核定。其所得額 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定,於事後抽查時,拒不提示原有之帳簿文據備查,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46條規定處罰。 最後,倘若不符免稅規定之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其主辦人未將經營幼稚園、托兒所之所 得,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除補徵稅款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送罰。 ------------------------------------------- 結論:對於國稅局稽徵所通知調閱帳証,不妨在規定時間先將既有帳證送交國稅局查核, 並順便請教查核目的,以便從容應對。至於涉及接手前的部分,照說應該對當時的設立人 (主辦人)調查核課,亦應詳加說明。總之,不要慌亂,先將接手後的資料整理補正,如期 送交國稅局,再設法逐步補充。 附帶提一下,您的匿名(誰找我我就咬誰)好像太......XD ***************************************************************************** ******** 國家財政 需要您的支持 謝謝! ******** ******** 國家建設 有著您的貢獻 感恩!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2.53

07/11 02:12, , 1F
呵~溫柔的暱稱較能討好人心 XDD
07/11 02:12, 1F

07/11 08:09, , 2F
XD ~~~ 那時有點心情不好~ 謝謝你喔 ^^
07/11 08:09, 2F
文章代碼(AID): #16ay7h9T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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