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薪資中的租屋津貼 是否免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候鳥)時間18年前 (2007/08/18 15:51), 編輯推噓4(400)
留言4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cathylemon (frozen...)》之銘言: : 我之前有爬過文了,也有在網路上找過資料 : 得知,在薪資項目下的租屋津貼(房租津貼)是免稅的--這點應該沒錯吧? : 可是我們公司的薪資表中,因為要簡化薪資結構, : 所以把房租津貼調整至扶養津貼項目下,這樣一來應該就不是免稅的了吧? : 請問,這樣的做法合理嗎? : 公司是有發公文說明這樣的調整,如果這樣的做法不合理, : 我要如何向公司要求部分薪資列為房租津貼呢? : 煩請大大解答,謝謝! 首先,請先看《所得稅法》第4條第5款的規定: 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五 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 金及房租津貼。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物 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 其次,不知貴公司是什麼性質的公司?是“公營機構”嗎? 因為,依據上述《所得稅法》第4條第5款的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其房租津貼部分始得免納所得稅: 1.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房租津貼。 2.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房租津貼部分。 亦即,倘若所得人之身分不是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之一,或所取得之房租津貼 並非來自政府所發給,均不符合第4條第5款前段之免稅規定。 或倘若原po是屬於公營機構服務人員,則其所領單一薪俸中,相當於房租津貼部分, 亦可依據第4條第5款後段規定免稅。反之,倘若原po是民營公司從業人員,自無免稅 規定之適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0.112 ※ 編輯: liku 來自: 123.193.0.112 (08/21 23:09)

08/22 01:23, , 1F
謝謝您~
08/22 01:23, 1F

08/22 19:33, , 2F
不客氣~~~其實也讓我有機會學到了新的東西,感恩~~~
08/22 19:33, 2F

08/23 19:38, , 3F
因線上信箱開啟困難,個人提問那部分還要稍候才能整理PO出:)
08/23 19:38, 3F

08/23 19:53, , 4F
費心了!因為最近有點忙,所以無暇整理。謝謝。
08/23 19:53, 4F
文章代碼(AID): #16ngKGd3 (tax)
文章代碼(AID): #16ngKGd3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