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房子出租給營利公司 扣繳憑單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曼)時間18年前 (2007/09/07 21:5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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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rdec.gov.tw/ct.asp?xItem=3522&ctNode=3651 扣繳單位支付租金,應申報租賃扣繳憑單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八十八、八十九及九十二條規定納稅義務 人有薪資、利息、租金…等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 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限繳納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扣繳義務人若有支付租金情 事,應以租賃財產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扣繳所得稅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指出,扣繳單位因營業需要承租房屋,訂定租賃合約或至法院辦理公證租賃 合約時,因出面與承租人簽訂租約之出租人或為房屋所有權人本人,或為其配偶,或 其親屬,而承租人在未查證該承租房屋之實際所有權人狀況下,均以租賃合約上之出 租人為租賃所得人,開立租賃扣免繳憑單。 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個人將其財產出租之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並通知承租人將租 金給付該第三人,承租人給付該第三人時,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應由 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之承租人)依法扣繳所得稅,並應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 稅。是依稅法規定,出租財產之租金應屬財產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該租金雖約定讓與 第三人受領,並不能否定財產出租人為租金之所得人。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財產出租人即為租金所得之納稅義務人,給付租金時 ,應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財產所有權人(即出 租人)為納稅義務人扣繳所得稅,俾免申報扣繳憑單有誤,造成困擾。 所以請原PO修改租約,將出租人改為自己,比較單純. (不然令堂就必須剛好是你的受扶養親屬.但若條件不符,也沒辦法申報扶養) ※ 引述《rabinson (......)》之銘言: : 有一間房子 在我的名下 : 出租給某公司當辦公室 : 但是當初出租合約 : 寫我媽的名字 : 所以租金匯到我媽的戶頭 : 但是有預扣10% : 現在要辦退稅 : 可是扣繳憑單寫我媽的名字 : 所以國稅局的承辦人說沒辦法退 : 請問各位是真的嗎 : 有沒有什麼補救辦法THX -- 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喜歡咖啡~最愛曼特寧 http://tw.myblog.yahoo.com/ivy-sky/ 最愛的討論板 consumer~消費者保護板 tax~稅務板 PttLifeLaw~生活法律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55.56
文章代碼(AID): #16uLZxYF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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