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營利事業所得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滿心感謝)時間18年前 (2007/10/02 11:5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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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有條文~詳參 ※ 引述《debbie429 (有點無聊)》之銘言: : 所得稅法上的優惠 : 綜合所得稅方面是一年24000 列舉扣除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額度 一個月 兩千 : 這邊的額度是怎麼算的呢? : 超過部分視為被保險人薪資所得 : 我看不太懂這邊是誰享有這個額度 引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83 條 (93.1.2.修正) 保險費: 1.保險之標的,非屬於本事業所有,所支付之保險費,不予認定。但經契約訂定應由 本事業負擔者,應核實認定。 2.保險費如有折扣,應以實付之數額認定。 3.跨越年度之保險費部分,應轉列預付費用科目。 4.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應予核實認定,並不視為 被保險員工之薪資。 5.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 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 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 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6.營利事業如因國內保險公司尚未經營之險種或情形特殊,需要向國外保險業投保者, 除下列跨國提供服務投保之保險費,經取得該保險業者之收據及保險單,可核實認定外 ,應檢具擬投保之公司名稱、險種、保險金額、保險費及保險期間等有關資料,逐案報 經財政部核准,始得核實認定。 .海運及商業航空保險:包括被運送之貨物、運送貨物之運輸工具及所衍生之任何責任。 .國際轉運貨物保險。 7.保險費之原始憑證,除向國外保險業投保,依前款之規定者外,為財政部許可之保險 業者收據及保險單;其屬團體壽險之保險費收據者,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檢附 列有每一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 -- 希望自己能夠不輸給任何人 但也祈禱一股和自己平分秋色的力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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