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稅務問答》大陸就醫費用 可列舉扣除

看板tax (稅板)作者 (EllaElla)時間18年前 (2007/12/05 19:4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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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125085.shtml 稅務問答》大陸就醫費用 可列舉扣除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07.12.05 05:16 am 埔里鎮江先生問:內人上個月赴大陸地區旅遊時,因罹患急性胃炎須在當地就醫,就醫給 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是否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 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 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之機構 或民間團體驗證後,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 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均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 扣除。(如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2007/12/05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2.203.14
文章代碼(AID): #17Lezx9d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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