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投資保單併入遺產課稅 有判例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滿心感謝)時間18年前 (2007/12/08 14:43),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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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4/經濟日報 投資型保單是否該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行政法院已有判決案例。南區國稅局轄區內有被繼 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陸續投保投資型人身壽險,遭國稅局按繼承日該投資型保險的基金價 值2,40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納稅人不服提起上訴,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納稅人 敗訴。 南區一名被繼承人甲在死亡前兩年內,陸續以五名子女為指定受益人,按躉繳 方式向保險公司投保投資型人身壽險,合計繳付保險費2,500餘萬元。國稅局查得甲投保 時年歲已高,且投保前已被醫院診斷有中風後的失語症和記憶障礙,之後多次住院。住院 期間雖有意識,但自行處理事務能力差,顯然是蓄意規劃投保人身壽險以規避遺產稅。 國稅局便依實質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按繼承日該投資型保險的基金價值2,400 餘萬元併計遺產總額課稅。繼承人不服,主張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明定 ,人壽保險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申經復查、訴願都被駁回,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納稅人也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認為,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課稅,是指 一般正常社會情況下,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的受益人者,其金額得不作為被保險 人的遺產,是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入困境 ,因此受益人領取的保險給付如再課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 但就被繼承人甲投保時的年齡、健康狀況、投保壽險種類、金額、時程等多項 判斷其投資動機,顯以投繳巨額保險費,以達死亡時移轉財產的目的,繼承人等於在被繼 承人死亡時可獲得與其繼承相當的財產,實質上因此受有經濟利益,與保險法第112條立 法意旨不符。因此基於實質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國稅局按繼承日該投資型保險的基金價 值2,400餘萬元併計遺產總額課稅,應無不合。 -- 希望自己能夠不輸給任何人 但也祈禱一股和自己平分秋色的力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172.1

12/11 11:27, , 1F
死亡前兩年當然是要記算阿..
12/11 11:27, 1F

12/12 20:25, , 2F
看到這種標題就很討厭 那只是判決而已 又不是判例
12/12 20:25, 2F

12/13 16:34, , 3F
而且還只是高院的判決......
12/13 16:34, 3F
文章代碼(AID): #17MZqhqI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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