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忘了繳所得稅!怎麼補救?

看板tax (稅板)作者 (也許我沒有懂很多)時間18年前 (2007/12/30 11:35), 編輯推噓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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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rownlaw (中肯都不中肯了...)》之銘言: : 請問板上的高手們 : 我朋友今年有收到扣繳憑單,已經是四、五月的時候的事 : 但是都沒有去繳,直到今天他同事收到94年的補稅+罰鍰通知 : 才想起來忘了繳所得稅,扣繳憑單也弄丟了..... : 我朋友年收入約四十五萬左右 : 請問現在補繳會不會被罰錢 : 程序又是如何呢? 謝謝 ORZ 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納稅義務人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 所得,符合下列情形: (一)屬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法應彙報稽徵機關 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不包括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 9A 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 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 憑單之所得資料。 (二)屬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而該 機關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 二、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所得不屬前款規定情形,而其經調查核 定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 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 (二)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 (三)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 前項第一款規定自九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則免罰~~只需補稅加計利息~~ 若你朋友非屬上面的規定~~ 則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ㄧ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 ^^^^^^^^^^^^^^^^^^^^^^^^^^^^^^^^^^^^^^^^^^^^^^^^^^ 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左列之處罰一律 ^^^^^^^^^^^^^^^^^^^^^^^^^^^^^^^^^^^^^^^^^^^^^^^^ 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 ,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也是得以免罰加計利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0.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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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回答..我會趕快拖我朋友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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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9:12, , 2F
感謝這篇的大大 雖然我腦袋裡知道一萬五以下免罰 但一直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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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9:13, , 3F
不起來是哪邊規定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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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9:13, , 4F
現在知道了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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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22:51, , 5F
我只知道這兩條~~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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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0 19:18, , 6F
利息沒有免繳吧?免罰但是要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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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7Tn7z6M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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