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我是學校的教師兼出納 請問如何報免扣繳?

看板tax (稅板)作者 (來自東海岸的訪客)時間18年前 (2008/01/13 01:10), 編輯推噓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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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omot (將心比心)》之銘言: : ※ 引述《danischen (13113)》之銘言: : : 想請問資料維謢中的 : : 1 扣繳義務人是不是我們校長 : (其實,你可以問會計室的人 XD 通常是校長沒錯。) 通常應該不會是校長!理由請參考以下的「小故事」: : 引所得稅法: : 第 89 條 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左︰ : 一 (恕刪) : 二 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 : 會中獎獎金或給與,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 : 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 : 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 三 (以下恕刪) 所得稅法第89條1項2款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在事業單位原則上均為事業負責人, 故理論上不分公私機關團體均應以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惟在當時立法之初以政 府機關首長地位崇隆公務繁忙,無暇顧及業務細節,乃以主辦會計代之,是以在 88/02/09所得稅法第89條1項2款修正前之原條文規定「..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 團體之主辦會計人員...」; 惟因之前由於部分國稅局的同仁認真努力,連續查獲桃園地區中X院、台北..、台 ....等多起重大扣繳違章案件,並均按行為時之機關會計長、會計處長、會計主任 等主辦會計人員移罰,裁處罰鍰甚至高達數仟萬元乃至數億之天文數字,這些高階 會計主管(包括軍職將官及文職簡任官)並因而被限制出境..不一而足。 於是在88年初,經由某些高階會計主管之串聯、運作,很快的在立法院經由以委員 連署提案方式完成修法,將「..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之主辦會計人員...」 改為「..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針對上述修法結果,財政部乃於88/07/08以台財稅第881924323號函釋: 【所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之認定原則】如下: 現行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機關團體之扣繳義務人為責應扣繳單位主 管,所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由各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之。機關 團體已在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視為該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指 定之扣繳義務人;未經指定者,以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 演變至此,所以目前實務上各級政府機關(構)團體,多半指定由負責出納業務之總 務主管(視編制大小而定,包括學校之總務長、總務主任、總(事)務科(課、組)長、 乃至兼辦總務出納....)為該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鮮少由機關首長或 校長擔任「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 建議原po不妨去調出最近幾年的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或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看看上面的「扣繳義務人」欄所載的扣繳義務人姓名 是誰,即可得到答案。有一點可以確定:不太可能會是會計人員了,但也不太可能 會是校長。 ~~~~~~ 所以,請問各位大大,所謂的「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到底應該是誰比較適宜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0.31 ※ 編輯: liku 來自: 123.193.0.31 (01/13 01:17)

01/13 01:16, , 1F
以 "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為扣繳義務人是非常不合理的一
01/13 01:16, 1F

01/13 01:17, , 2F
個規定, 不合理到有可能違憲
01/13 01:17, 2F

01/13 01:17, , 3F
法人團體應以法人為扣繳義務人, 獨資合夥事業則以資本主
01/13 01:17, 3F

01/13 01:18, , 4F
或合夥人為扣繳義務人
01/13 01:18, 4F

01/13 01:25, , 5F
法人是扣繳單位,而扣繳義務人則必須是以自然人為之。
01/13 01:25, 5F

01/13 02:08, , 6F
扣繳義務人為什麼不能是法人? 法人也是稅法上的權利義務
01/13 02:08, 6F

01/13 02:08, , 7F
主體呀. 公司虛報費用, 營所稅罰的是公司, 而不是負責人
01/13 02:08, 7F

01/13 02:09, , 8F
更不是負責填申報書的員工
01/13 02:09, 8F

01/13 11:49, , 9F
感謝指教...其實我也很不確定..因為印象中也是看過以會計
01/13 11:49, 9F

01/13 11:50, , 10F
主辦為扣繳義務人的案例
01/13 11:50, 10F
文章代碼(AID): #17YFHrYF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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