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延期報稅的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Barbie~Cute・*・☆)時間18年前 (2008/01/15 21:5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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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urow (球心離我好遙遠~)》之銘言: : 稽徵法27: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 : 如期申報者,稽徵機關應於繳納期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 : 就未繳清之餘額,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 : 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想請問板上的各位大大:法條中,“十日內“的期間,是繳款到期日 : 開始計算還是納稅義務人收到通知後十日內繳清? 稅單上面會訂個為期10天的繳款期限 例如:97年1月21日~97年1月30日 稅款就必須在1月30日之前繳納 否則就變成是延遲繳納 會有加徵滯納金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175.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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