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稅務問答》點光明燈支出 不得列舉捐贈扣除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頭城鎮鄭小姐詢問: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捐
贈項目?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
非屬捐贈性質,自不能將上開支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慈善機構或團體如符合
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之規定立案登記者,納稅義務人對其捐贈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
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惟納稅義務人以指定用途名義所為之捐贈,如捐贈收據所列
項目「法會、梁皇懺、光明燈及安太歲等」係勞務提供之對價,不得適用前揭扣除規定。
【2008/03/1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2537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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