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房貸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戶籍?
前幾篇推文回過類似的文,另開一篇好了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的利息支出ZK,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1.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以建物權狀影本證明)
2.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前一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證明),
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3.取具前一年度支付該借款的利息單據正本。(憑證若自動帶入則免附利息單據)
4.如屬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
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可列報。
5.二個門牌的房屋打通者,僅能選擇其中一屋列報。
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ZD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
即 0 ≦ 當年支付房貸利息-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300,000元。
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的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
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者不得列報扣除,惟如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
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建築物登記簿謄本等,仍可列報。如因貸款銀行
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應提示轉貸的相關
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清
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等影本供核。
加個財政部函釋:#17-FK7eF (tax)
納稅義務人及配偶須為同一申報戶,始准依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財政部86/09/18台財稅第860508044號函
摘要:配偶名義之自用住宅其由本人借款支付之利息應合併申報始得列舉扣除
內容:核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所有之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
所支付之利息,仍應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准依所得稅法第十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五小目之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財政部86/09/18台財稅第860508044號函)
※ 引述《TwoSin (別懷疑自己)》之銘言:
: 家裡有買一間新房子 去年四月開始繳納貸款利息
: 但是家中只有我把戶籍遷過去 爸媽戶籍並沒有人遷過去
: 新房子所有權人是爸媽(謝謝版友提醒補充)
: 這樣子我爸媽可以申報房貸利息30萬的特別扣除額嗎?
: 因為爬文寫說
: 必須備上許多文件 包含戶籍謄本
: 但是目前那邊是沒有我爸媽的戶籍的
: 因為我要自行申報 但是不報房貸利息的部份 因此才問我爸媽是否可報呢?
^^^^^^^^^^^^^^^^
回到你的問題,
你要自行申報,並非由你父母申報扶養,
所以你父母今年不能申報去年度的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除非你還能讓父母申報扶養(學生或未滿20歲),
否則"現在"已無其他方法可"補救"了。
(就算父母現在遷戶籍,也只能等明年申報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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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kakapo (220.130.51.217), 05/13/2015 16: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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