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健保條款的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漂漂糖果)時間18年前 (2008/05/24 00:59),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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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收到健保的繳費證明 上面第四條看不懂 有誰能幫我解釋一下嗎?? 四 被保險人可自行補填本人及眷屬各人之保費金額並加蓋私章或簽名 後,作為綜合所得稅保險費之列舉扣除額之證明 我的翻譯是如果健保是三個人的保費,只要經過被保險人同意蓋章 金額可以隨便分配??? 這樣的解釋我覺得怪怪的,是不是我誤解錯誤呢?? 另外我收到公司的健保費用跟健保局的不同 我該以哪個為主呢?? XX公司96年1-9月明細如下 勞保:3858 健保:4054 XX公司96年明細如下(10月換公司) 勞保:1182 健保:1242 健保局 495*10=4950 那請問健保費該報多少才是正確?? 勞保報5040是正確的嗎?? 麻煩回答一下,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221.99

05/24 10:42, , 1F
列舉保費才需要這樣報...一般而言都是用標準扣除額
05/24 10:42, 1F

05/24 12:17, , 2F
我是用列舉的沒錯哦
05/24 12:17, 2F

05/24 15:05, , 3F
我很疑惑怎麼會不一樣? 有問過公司處理帳務的小姐嗎?
05/24 15:05, 3F

10/10 15:50, , 4F
希望對您有幫助 http://go2.tw/goz
10/10 15:50, 4F
文章代碼(AID): #18DlVk4p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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