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分割公債借貸期間利息 按實際持有期間課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缺了些什麼的人生)時間18年前 (2008/05/29 17:4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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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45745&ctNode=657&mp=1 分割公債借貸期間之利息所得,按實際持有期間課稅 《賦稅》2008/5/26 南區國稅局表示,證券商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辦理分割公債借貸 交易,出借人出借或借券人返還借貸標的之分割債券,均視同為「出售」,扣繳義務 人應分別按出借人或借券人實際持有期間計算利息收入,並扣繳所得稅。至持有分割 公債之投資人為營利事業者,採權責基礎併入各年度收入課稅;個人則依所得稅法第 14條之1規定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分割公債係指將附息公債之利息及本金分割成各自獨立之「 本金債券」及「利息債券」,到期前可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到期時領取票面金額。持 有分割公債之投資人,應按附息債券固定票面利率及到期年限,分別計算本金債券及 利息債券之現值,以到期值與現值差額為利息,再依利息分攤基礎表所列各年金額, 計算投資人實際持有期間之利息收入,並扣繳利息所得稅。惟為消除分割公債於「借 券期間」有重複計算出借人和借券人利息收入,並重複扣繳等問題,對於出借人於出 借分割公債時,或借券人於返還分割公債時,財政部明定一律視同為「出售」,扣繳 義務人應分別按出借人或借券人實際持有期間計算利息,並扣繳稅款。 至有關分割公債借貸期間利息所得之核課方式,則視出借人、借券人為營利事業或個 人而有所區隔。如為營利事業者,仍應採權責基礎,將實際持有期間之利息所得,併 入各年度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為個人者,則應依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所得稅 法第14條之1規定,改採分離課稅,將債券利息所得按現行10%稅率扣繳稅款後,不再 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也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 算申報時,該利息所得之扣繳稅款不得自應納稅額減除。 該局特別呼籲從事分割公債借貸交易之投資人,應注意相關課稅之規定,以免因漏報 利息所得或虛列扣繳稅款致遭補稅處罰。 如有疑問請洽: 法務一科郭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66 彙總編號:97051705 -------------------------------------------------------------------------- 分網:賦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您有想清掉的雜物嗎? 太多用不著、丟掉又可惜的東西想找個好歸宿? , , 穿不下的衣服、用不到的文具、玩具、娃娃、贈品堆太多不知怎處理嗎? 歡迎來Ptt-Charity公益板逛逛,將可用的物資捐給有需要的單位, ╰ *** 讓您不需要的東西,給最需要的人珍惜,既清空間又可做好事,一舉數得! /\ 市民廣場 → 3.PttAction → 5.Ptt-Charity 公益板歡迎您一起舉手之勞做公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87.90 ※ 編輯: akakapo 來自: 118.169.42.163 (12/31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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