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房租稅金的問題^^"
爬了一下文 沒看到跟我相關的問題跟回答
所以 決定還是問一下 ^^"
我想請問 我從去年11月搬家 換了租屋處
但新的房東 在11月1日 一次就收了半年的租金
我想請問 那這樣子的話 在房租稅金的部份
我是只能寫11月跟12月的租金
還是一次寫足半年的租金呢?
還有...租賃契約是必須要去法院公證過的才可以報嗎?
因為 在網路繳稅的房租稅金的項目裡
有一項是"承租房屋稅籍編號" 一般書局賣的租賃契約裡好像沒有這個東西
還有一件我摸不著頭緒的事...
"標準或列舉扣除" 這個項目 總計要超過多少 才可以扣除?
不好意思 我問了這些問題 請原讓我這個報稅新手 >"<
先謝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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