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買賣房屋

看板tax (稅板)作者 ( )時間18年前 (2008/05/31 12:08), 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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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 我前年買房、但去年又賣掉了(位在桃園蘆竹鄉) 因為賣給自己的阿姨,所以就是原價賣她 這樣子的話 我在所得資料部分,於財產交易所得的部分, 我應該是可以選"76自行列舉必要費用及成本", 然後收入總額跟必要費用成本都寫一樣的金額(500萬),對嗎? 那樣我還要檢附啥相關資料呢? 但我爸跟我說,我跟阿姨是只有辦理過戶而已, 所以不用報 阿姨也只有拿"房屋稅繳款書"、"契稅繳款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給我 (上面有寫買受人跟出賣人,這算是買賣還是過戶?) 我這樣到底算是需不需要報稅? 如果到時候真的搞錯,得課財產交易所得, 是不是 就是要課"契稅標準現值"乘以政府公告的比率,當作我的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請各位大德指導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5.165

05/31 12:20, , 1F
如果你沒自行舉證成本費用..答案的確就是國稅局會自動核課
05/31 12:20, 1F

05/31 12:21, , 2F
財交所得(核定契價*一定百分比)
05/31 12:21, 2F

05/31 12:22, , 3F
請一定要申報財交所得...
05/31 12:22, 3F

10/10 14:56, , 4F
希望對您有幫助 http://go2.tw/goz
10/10 14:56, 4F
文章代碼(AID): #18GCyuVq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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