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請問國內企業捐款給國外大學可以節稅嗎?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超越自己)時間18年前 (2008/06/06 00:23), 編輯推噓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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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toshiintod (本鄉赤門前)》之銘言: : 代誌是這樣的 : 因為有日本朋友目前是日本東京大學的職員, : 而他老大所擔任的職務主要是企業募款, : 因為他知道先前郭董捐了天價給台大醫學院,著實嚇他們日本人一大跳 : 因此他老大便腦筋動到台灣人的東大校友上 : 所以我想請教各位大大,台灣的企業如果捐錢給國外大學,也可以節稅嗎? : 感謝各位幫忙。 請先參考幾則財政部的解釋函令: 壹、釋示函令標題:【未經許可而直接對大陸之捐贈不得列舉扣除】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二、營利事業或個人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 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為之,不能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至教育、文化、公 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對大陸地區之捐贈,則應與其創設目的相符。 三、前述捐贈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許可,其未經許可或 屬營利事業及個人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報為費用或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總 額之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80/12/17台財稅第800767121號函) 貳、釋示函令標題:【個人對已立案海外僑校之捐款得列舉扣除】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一、僑務委員會為推展華僑文化教育事業,已於80年8月輔導成立「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 金會」接受國內廠商或個人捐款。該基金會既係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 關或團體,營利事業或個人對該基金會之捐贈,可依同法第36條第2款或第17條第1 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辦理。 二、馬來西亞檳城台灣僑校業依「華僑學校規程」向主管機關僑務委員會辦妥立案登記, 係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個人對該校之捐贈,依同法第17條 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其捐贈金額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限額內得自 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賦稅署80/10/21台稅一發第800739322號函) 參、釋示函令標題:【捐贈美國大學支助學校訪談計畫不得列為損費】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貴公司捐贈美國哥倫比亞大學2萬5,000美元,支助該校訪談張XX將軍計畫,核與 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不合,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說明: 二、依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之捐贈,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係以為協助國 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經本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及對合於同法第 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為限。至所稱「經本部專案核准之捐贈」, 係指基於政府政策上之實際需要而經本部專案核准者而言,貴公司對美國哥倫比 亞大學之捐贈,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80/12/04台財稅第801264689號函) =========================== 解 析 ================================= 從上述解釋函可以歸納出幾個重點: 1.必須對於(或透過)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 團體所為之捐贈,始得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列舉扣除 額。 2.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 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3.由於中國大陸的學校或歐美日本....等國家的學校,均非依中華民國之法律(或法令) 所成立之學校,當然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之規定;反之,台灣僑校則係依「華 僑學校規程」向主管機關僑務委員會辦妥立案登記,係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 之機關或團體。 ~~~ ~~~ 找到答案了嗎?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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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看到郭董捐錢給大陸的新聞 我就很想拿報紙去檢舉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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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沒有申報贈與稅 :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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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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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17:34, , 4F
用企業名義捐應該沒有贈與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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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20:26, , 5F
其實有些是郭董以個人名義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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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 18:14, , 6F
太感謝MOFT大大了,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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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4:30, , 7F
希望對您有幫助 http://go2.tw/go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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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8I1CLX9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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