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稅務問答》領老人津貼 仍可列報受扶養
稅務問答》領老人津貼 仍可列報受扶養
【經濟日報╱台南訊】 2008.07.23 03:24 am
新營市黃先生問:
如父母親有請領老人津貼,是否仍可被子女列報為扶養親屬?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
納稅義務人的直系尊親屬,領取政府發給的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或老年農民津貼,係屬政府
的贈與,依法可免納所得稅,且仍可被列報為扶養親屬。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
規定,個人除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外,其他因贈與而取得之收入或財產,均可免納所
得稅,因此領取政府發給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或老年農民津貼,屬政府的贈與免納所得稅
,至於列報扶養親屬的條件,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而來,並不受領取何種性質收入影
響,因此直系尊親屬領取政府發給的敬老津貼或老農津貼,並不會喪失被扶養的資格。
【2008/07/23 經濟日報】
http://www.udn.com/2008/7/23/NEWS/FINANCE/FIN10/44378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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