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微星補稅案 法院:財部應另為處分

看板tax (稅板)作者 (不忘初心)時間17年前 (2008/09/19 10:49), 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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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件因為所得稅法扣繳義務人擇定不當所引起的程序烏龍案. (詳見報導最後一段) 實務上甚至發生過這樣的案例: 公司未扣繳, 負責人遭處罰, 以公司名義申請復查, 國稅局作成實體駁回決定, 後來改用負責人自己的名義申請訴願, 訴願承辦人傷腦筋要作實體駁回還是程序撤銷. 微星補稅案 法院:財部應另為處分 * 2008-09-19 * 工商時報 * 【張國仁/台北報導】  微星科技公司因沒有對給付國外關係企業MSI LOGISTIC公司的勞務費 近三千萬元,依稅法規定代為扣繳稅款,國稅局卻開單要求微星公司董事長 徐祥,補繳應扣未扣稅款近六百萬元。徐祥不服提起訴願,財政部卻以「當 事人不適格」拒絕。法院昨天判決,財政部作法不當,撤銷財政部的訴願決 定,要求另為適法的處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撤銷訴願決定是程序判決,還沒有涉及 微星該不該扣繳稅款的實體審判。  微星公司在民國93年間給付國外關係企業MSI LOGISTIC 公司勞務費 計2985萬元,未依法定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以致短扣 繳稅額597萬元。  案經國稅局查獲,依所得稅法規定,責令微星負責人的徐祥,在96年 1月16日前補繳應扣未扣稅款597萬元。徐祥不服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復遭財 政部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不予受理,徐祥因此一狀告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經查,徐祥在提起訴願時,固然在訴願書首頁訴願人欄填載為微星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祥。可是在事實及理由欄內,都已表明是基於處分 人地位。法院認為,徐祥真意,顯然以微星負責人即財政部所指扣繳義務人 身分提起;且財政部在該訴願程序所提的答辯書,也載明是對訴願人:徐祥 所提訴願的答辯,可見財政部也認定訴願人是徐祥而非微星公司,所以訴願 書記載訴願人為微星公司,顯然是誤載,以致該訴願書不合程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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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法官採對當事人較有利見解 認為應探求訴願人真意,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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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訴願階段不能補正事項 不過並不是每件都如此,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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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案件裡是會裁定駁回 如北行95訴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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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大說的沒錯, 我也曾經看過這樣的案例: 復查用公司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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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實體駁回, 訴願和行政訴訟都用負責人名義, 也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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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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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8qnCrLC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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