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夫妻需分開提供所得資料者 4月20日前申請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小孩真可愛...^^)時間17年前 (2009/05/13 03:5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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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需分開提供所得資料者,應於98年4月20日前申請 《賦稅》2009/4/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如有分居或特殊原因, 需分開提供所得資料者,應於98年4月1日至98年4月20日, 以書面(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親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 稽徵所或採電子網路傳遞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98年5月1日起至98年6月1日止, 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可憑網路憑證(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下載 或親赴稽徵機關或書面郵寄申請查調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所得資料, 供作申報之參考。 該局指出,夫妻若有分居或特殊原因,需分開提供所得資料者, 應於98年4月20日前提出申請。申請方式除以書面 (郵寄、傳真或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各類信箱/稅務信箱)、 親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外,亦可透過網路申請, 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同意報稅使用之電子金融憑證, 或以納稅義務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及97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 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線上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 聲請或核發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保護令者, 依同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由被害人向稽徵機關申請執行。 爰提醒持有該款保護令,尚未向稽徵機關申請限制他人查閱所得資料者, 若需將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分開提供, 亦應於98年4月20日前儘速主動提出書面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資料科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9) 資料來源: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50664&ctNode=657&mp=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3.169.208 ※ 編輯: CSR 來自: 218.173.169.208 (05/13 04:10)
文章代碼(AID): #1A2THosP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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